德州学院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版)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加强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保证研究生生源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家招生考试法律法规、教育部、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招收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的招收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纪委机关、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及研究生招生管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严格执
行 “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规程,审议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方案、招生指标分配等招生考试重大事项。领导小组设办公室,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分管院长和学位点骨干教师。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组织并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活动;组织本单位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和保密工作;组织本单位的复试工作;监督检查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八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具体安排,编制学校年度拟招生计划,并以拟招生计划作为学校相应年度研究生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印制等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当年招生计划,结合各培养单位符合招生资格的研究生导师数量、近三年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数量和层次、产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报考生源数量和质量等实际情况,负责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体分配和落实。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是招生宣传工作的主体,应充分认识生
源质量和数量对研究生培养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招生宣传工作,积极制定本单位招生宣传方案,并由专人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要制定激励措施,稳定并扩大本校优秀生源,吸引省内外生源积极报考。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应积极协助各培养单位,利用多种方式发布招生信息,做好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和生源发动工作。
第五章 报 名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依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文件中公布的报考条件,受理考生的报名。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查考生提交的报考信息, 向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
第六章 命 题
第十五条 研究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其中自命题考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体现办学特色和科学选才的重要机制。 自命题考试科目试题由学校采取集中命题、封闭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 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十六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错误和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要加强对命题
工作的领导,负责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成立命题小组。各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含) 以上正式在职人员组成,原则上要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相关学科教学工作,组长应当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于教授职称)且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的专家担任。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七章 复 试
第十八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是否符合研究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环节进入最终录取环节。
第十九条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测试、综合素质测试、外语水平测试、 同等学力加试(需要加试的同等学力考生)等环节,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当年的研究生复试方案。各培养单位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复试工作,各学科专业成立由研究生导师组成的 5 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学校选派复试工作指导专员,对复试过程进行监督。
复试小组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经各单位招生工作小组审定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八章 评 卷
第二十条 评卷工作包括初试中自命题科目和复试中相应
科目的试卷评阅。
第二十一条 所有的评卷工作由相应学科专业的评卷教师完成。评卷教师须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相关学科教学工作,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评卷工作的实施办法参照教育部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答卷在考生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
第九章 录 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合格考生的录取。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环节都在学校纪委机关人员的监督下实施。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全过程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如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教师及招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研究生招生中出现的特殊和意外情况,应及时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汇报, 由学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问题应向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一章 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全国统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必须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保密保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条 命题、评卷以及试题保管的保密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问责制度,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自命题科目命题工作保密承诺书》《自命题工作人员保密责任书》。
第十二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和保密政策规定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版 )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机关监督检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统筹组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以下称 “各培养单位”)各负其责的自命题工作机制。
第三条 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选拔培养规律,树立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理念,突出对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的考察,着力提高考试有效性、针对性,促进科学选才。
第四条 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要求,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纪委机关、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及研究生招生管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自命题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管理,制定学校自命题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有关安全保密责任,组织开展政策、业务、保密、纪律等教育培训,协调解决人员、场所、设备、经
费等问题。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院长和学位点骨干教师为成员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开展相关命题和评卷工作。
第七条 自命题科目命题小组成员应当由 2 位(含)以上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且近期承担相关学科教学工作的学校正式在编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本校教师不足的单位可聘请其他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的专家命题,要签订《自命题科目命题工作保密承诺书》,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者个人命题。命题人员原则上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称且具有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八条 评卷小组人员选聘参照命题小组人员基本要求,
且能胜任评卷工作任务。评卷小组成员可与原命题小组成员一致,也可在原命题小组的基础上根据选聘要求进行人员的调整,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每个评卷小组设一位组长。
第九条 切实加强自命题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三章 命 题
第十条 命题原则
( 一)每一招生年度 10 月下旬召开自命题工作会议,下
达命题任务,部署命题工作,11 月中上旬组织命题。
( 二)严格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命题。
( 三)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标准)和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无超纲试题。
( 四)命题内容要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重点考查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难易程度要适当。
( 五)试题应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
( 六)试题表述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引起考生误解和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试题不得引用容易造成社会相关部门、行业误解或负面影响的内容。
(七)试题应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测验考生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 八)试题均采用笔试形式。 自命题科目设置及试卷的满分值应按照全国研究生考试招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试题的题型要体现本学科考试科目的特点,既要有一定的连续性,又要提倡创新性,题型不要过于单一,但也不要类型太多。一般可在简答、论述、计算、案例分析、实验设计等题型中选择,不提倡出选择题和填空题。所有科目的命题应保持题型、题量等方面的相对稳定。
(十)试题的科目名称要与招生专业目录内所列名称一致,不准更改或采用简称。命题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布的自命题科目
考试大纲命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措辞要确切,避免引起考生误解。试题应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并注明每道题的分值。
(十一)命题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不允许考生携带参考书及各种手册和图册,答题时需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如需使用计算器或其他特殊用具,须在试题上注明,并在送交试卷时说明。
(十二)为加强试题安全,每个科目要有命制结构完全相同、难度相当的 2 套及以上试题,每套试题不能由同一名命题人员完成。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评分参考。试题以 “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试题序号”分别命名编号,评分参考以 “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评分参考序号”分别命名编号,试题与评分参考标号要一致,内容要对应。试题、评分参考分别用不同颜色的纸张打印。试题不准留答题空格,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紧凑。在制定评分参考时,须具体规定每一道题的分数组成。
(十三)命题人员应按照学校命题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命题工作。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用到的草稿纸(含 U盘内电子文本)严禁带离保密室,命题结束后在命题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下统一销毁,U 盘格式化后统一保存于保密柜中;严禁在规定命题场所之外、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十一条 试卷审核
( 一)命题小组命制试题后,要对试卷进行审核。试卷审
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重点对试题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重点对试卷的科目名称代码、题号、题分和总分等进行审核。
( 二)命题人员要通过试做试答等方式对试题试卷进行认真初审,防止出现差错;命题小组组长应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复审;学院主要负责人对试卷及评分参考进行三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试卷及评分参考进行四审。每次审核完成后都须填写《自命题科目试题命制审核表》,并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存档。
( 三)试卷审核无误后,命题组长和命题人须在命题袋封面指定位置签字确认,评分参考须单独封装,样式严禁与试题形式雷同。
第十二条 试卷的交接及保管
( 一)试卷交接。命题人员须亲自将自命题试卷、评分参考交至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试题专管人员,不得由他人代交。
( 二)试卷保管。 自命题试卷、评分参考存放于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的保密室及相应保密柜中。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题存放期间要按规定派专人昼夜看管。从保密室领取的命题材料,须有详细的登记和交接记录。试卷保密室、保密柜实行双人双锁,钥匙由两人分别保管, 出入保密室须两人同时在场。
第四章 制卷、封装与寄发
第十三条 每一招生年度 11 月份组织制卷、封装工作。 学校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负责制卷及封
装工作。 自命题试卷的印制、封装工作须在符合保密规定的专门场所进行。试卷印制及封装场所要全过程封闭、无死角监控。试卷印制、封装工作人员要佩戴工作证,实行出入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 印制规格要求。 自命题试卷应使用 60 克或 60克以上白色 16 开纸或A4 纸印制,采用铅印、打印或者胶印,严禁手写,确保试题字迹印制工整、清晰,试卷完整无误,无缺页、漏页等情况。试卷袋(小信封)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袋标准样式》 印制。
第十五条 试卷须集中印制,统一封装。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试卷印制、封装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试卷印制、封装无误,安全保密万无一失。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制前,安排专人对试卷清样进行印前审核,主要检查试卷样式、科目代码及科目名称是否正确,有无缺页漏页等情况,经审核无误的试卷,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若审核发现试卷清样有错误,应及时报告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试卷清样再次审核。
第十七条 印制人员明确岗位分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尤其要确保正反两面试卷印制的完整性,保障试卷印制质量。试卷启封和印制过程至少安排 2 人,且保证同时在场、互相监督。试卷须分科目印制,一科目一清,同一科目封装结束后再进行下一科目试卷印制。
第十八条 监印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认真检查试卷印制情况,确保试题内容、版面规格与清样一致,且油墨均
匀、图表清晰、版面整洁。监印人员发现试卷有误,须及时报告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相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 试卷封装采取一份一袋。试卷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试卷袋(小信封) 内,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生姓名、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代码)、考试时间、报考单位、报考点名称等内容。试卷袋(小信封)内仅封装试卷,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等。试卷分装采用流水作业,下一流程必须对前一流程进行检查确认。
第二十条 对已装好试卷的试卷袋(小信封),在密封前,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进行抽检,若发现错装、漏装或错印、漏印、印刷不清等情况,要立即纠正,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密封。
第二十一条 在封装过程中安排专人监督,核验试卷信息和分装数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试卷封装无误,无漏装、错装、试卷缺页等情况。封装好的试卷按机要文件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同一报考点的试卷袋(小信封),按考试单元分别捆扎(按考生编号排序),连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 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并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 大 信封)封面注明 “(接收试卷地点)××同志亲启” 以及 “机密”
“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印制分装好的自命题试卷以机要方式寄到或安排专人( 2 人以上)专车送至相关报考点。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定时回看监控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程序,相关自命题工作人员认真填写《自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封装、寄发审核表》,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存档。
第五章 试(答)卷回收与整理
第二十五条 试(答)卷回收、整理实行分批回收、集中整理方式,均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全程监控录像。工作期间须有 3 名我校正式在编人员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所有进出人员必须进行违禁物品(包括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检查。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考生答卷,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理场所。试(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答卷整理桌面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破损。根据工作流程,相关自命题工作人员要填写《自命题科目试(答)卷整理审核表》,并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存档。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机要保密管理制度办理机要接收手续。交接时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报考点寄达的机要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密封情况。收到试(答)卷机要邮件后要第一时间送至保密室保存。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二十七条 安排专人( 2 人以上)核对考生答卷袋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录的信息是否相符,并填写核对记录。如有差错,应当由专人( 2 人以上)书面记录,并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同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
遇答卷遗失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第二十八条 考生答卷袋拆封后,应当检查答题纸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答卷袋上的一致,有无漏写、错写。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做详细记录,答题纸、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再由专人( 2 人以上)用红色字迹笔补上或者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
考生如有加页,应当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的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 以便查找。答卷袋按顺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缺考试卷袋不得拆封,并须由专人多遍检查缺考试卷袋封口是否完好无损,与缺考考生清单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第六章 评 卷
第二十九条 评卷工作采取集中评阅、封闭管理。评卷小组必须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
评卷场所各工作区域均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全程监控并录像留存。评卷场地应有专人保卫,工作人员要佩戴工作证,实行进出入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卷相关场所。
第三十条 评卷要求。
( 一)评卷工作应当按照试评、制定评卷细则、评阅、复核、登分、核对的程序进行。
( 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答卷,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细则一旦
制定,要严格遵照执行。评卷原则上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卷教师要遵守《自命题科目评卷教师守则》,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阅。评卷教师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坚持“严格、公正、准确”,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 三)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分时可保留一位小数,累计总分时须四舍五入进位为整数。每评阅完一题,须在试卷封面该题号处登记分数,数字要清晰、工整。
( 四)评卷教师领取试卷时,应认真检查试卷封面及密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主要负责人。
( 五)评卷小组要组织专人( 2 人以上)进行复核,确保整个评卷质量准确无误。对个别试卷评阅过程中出现的错评漏评、记分错误等,经复核后需要更改的,须由原评卷人签名。复核无误、复核人签名后,把试卷、评分参考、评卷细则等材料一并交回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对复核后的试卷进行成绩登录、核对,对登录并核对无误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三十一条 评卷质量。科学掌握评卷速度,提高评卷质量。要对各学科评卷组评卷进度进行实时跟踪检查与总体进度控制,避免各学科评卷组因过于追求评卷速度而忽视评卷质量,确保评卷教师严格掌握评分标准,真正做到给一分有理、扣一分有据。
第三十二条 异常情况处理。评卷过程中,遇有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录,及时报告评卷
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第三十三条 信息材料管理。评卷人员名单、评卷地点、评分参考、评卷细则、考生答卷、考生成绩(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答卷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要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或其他机构、个人发布或提供评卷工作信息。对泄密、失密或擅自修改分数、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者要及时查明,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 2 人以上)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答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评卷期间不得将答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
第三十四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小组要及时对本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第三十五条 成绩上报及公布。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校验无误的自命题成绩上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公布成绩。
第三十六条 成绩复核。考生如果对评卷分数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原则上不少于自成绩
公布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复核范围仅限于复查科目答卷各题得分和全卷得分有无漏评、成绩合成有无差错等,不涉及评分标准宽严程度的掌握。
第三十七条 自命题科目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 3 年。
第七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有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主要责任人,命题教师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对所有参与命题、审核、制卷、抽检、封装、寄发、接收、回收、整理、评卷等相关人员都要严格选派,必须是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体健康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正式在职人员。加强对自命题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上岗前, 自命题工作人员( 除命题人员)须签订《自命题工作人员安全保密责任书》,命题人员须签订《自命题科目命题工作保密承诺书》,且所有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均须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十一条 命题应当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场所,采取集中命题、封闭管理。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或删除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规定命
题场所之外、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微信以及 QQ 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四十二条 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命题人员信息要保密。
第四十三条 印制试卷必须在试卷保密室(或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印刷厂)进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印制场所。试题专管员在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场将试题袋启封,并根据各科目的实际报考人数确定印制试卷的份数,对印制试卷的份数及数量要按规定严格进行登记。试卷印制过程中,报废试卷和底版必须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及时销毁。
第四十四条 试卷、答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实现 “无缝衔接”,要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各环节交接过程均有文字记录,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可究。
第四十五条 一旦发生试题试卷失密、泄密或试卷错装、错印、错寄、漏寄等事件,学校须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影响范围,迅速调查,妥善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非考生本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考试的,查清相关情况和范围后,按有关规定,安排考生进行补考。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监督问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教育部和山
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命题工作要求,监督检查学校自命题工作开展实施情况。
第四十七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自命题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纪委机关对自命题工作人员选聘、命题、制卷、封装、寄送、回收、整理、评卷等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学校提出的对研究生招生及命题工作的具体要求,对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试题命制工作的部署与监督,遴选责任心强、政治思想素质高、符合命题要求的教师参加命题工作。
第四十九条 在明确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的前提下,为强化责任意识,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及保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对于自命题工作出现的失误、泄密或丢失试题、试卷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对于错寄(含漏装、混装)试卷数量较大的情况,除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对泄密、失密或擅自修改分数、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者要及时查明,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发生试题泄密、命题错误导致无法求解等重大事故,发生招生环节不齐全、招生程序不完备,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研究生招生考试正常录取等严重事故,除扣减单位对应绩效考核分值和招生计划外,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发生违规使用手机、招生环节不规范等一般事故,除扣减单位对应绩效考核分值和招生计划外,对单位和当事人
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自命题工作应急处置和舆情监控机制。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做到统一指挥,有效控制,迅速处置。 完善舆情处置机制,提高舆情应对能力,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式科学回应社会关注的自命题事件进展、调查、处置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公开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防止负面信息炒作。
第五十一条 健全完善自命题工作激励机制,维护自命题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自命题工作人员合理正当待遇。自命题工作人员劳务费参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20 号)规定的标准从学校学科建设经费发放。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及管理办法(试行版)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中的调节作用,完善招生计划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成效,激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以下称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的积极性、主动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二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当年招生计划,结合各培养单位符合招生资格的研究生导师数量、近三年科研项目数量和层次、到账科研经费、产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报考生源数量和质量等实际情况,负责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体分配和落实。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 以下称 “导师”)每届指导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人数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均不超过 2 人。
第三章 分配构成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本年度下达我校的总计划( S),按照基础计划(A)、专项计划( B)和调整计划(C)三类分配年度招生计划。
第五条 基础计划(A)基础计划为学校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总指标数( S)扣除各培养单位专项计划( B)、调整计划( C)后的可分配部分。按照培养单位符合招生资格的导师数(Ri )、近三年新增国家级科研项目数(Ki )和到账科研经费数( Ji )与学校符合招生资格的导师总数(R)、近三年新增国家级科研项目总数(K)和到账科研经费数( J )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导师数权重为 0.6,国家级科研项目及到账经费数权重各为 0.2。
各培养单位基础计划(Ai )为:
Ai = A x [R i x 0.6/R + ki x 0.2/k + Ji x 0.2/J]
第六条 专项计划(B)。专项计划为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以下称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直接分配到相关学科专业。
第七条 调整计划( C)。调整计划占比不超过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 20%,包括增量计划(D)和扣除计划(E)两部分。
( 一)增量计划(D)。具有下列情况的培养单位,适当增加招生计划:
1.研究生立德树人成效突出,上年度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
2.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上年度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3.招生生源质量突出,上一年度一志愿报考率、上线率、录取率较高。
4.研究生管理水平突出,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奖励。
5.社会需求突出,研究生就业率高,就业质量好。
6.师资建设成效突出,有高水平师资,如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 奖励计划入选者、“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泰山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省杰出青年基金入选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工程其他类别入选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青年基金入选者等( 以上高水平师资均指我校在编在岗导师,不含柔性引进人员)。
7.科研项目立项突出,获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包括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获奖,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以上项目、奖励须以德州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第一完成人(负责人)应为研究生导师)。
( 二)扣除计划(E)。具有下列情况的培养单位,适当减少招生计划:
1.出现师德师风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2.在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论文盲审的评议意见有 “不合格”学位论文。
4.经认定指导教师或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5.指导教师科研项目不足,科研经费较少。
6.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在校研究生超学制人数较多。
7.研究生就业率低,就业质量差。
8.上年度未完成招生计划。
9.在研究生思政教育、心理健康、安全稳定、招生考试、教育教学等方面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10.上年度出现导师指导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研究生数超出 2 人情况,按超出数减少当年导师所在培养单位招生计划数。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各培养单位上报本单位近两年高水平师资、高水平科研成果和获省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情况。上级部门正式下达招生计划后学校确定各培养单位本年度最终招生计划指标。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须制定符合学校招生政策的招生计划实施方案,上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提前对外公布。招生计划实施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更改。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和生源情况,确定分专业复试线,组织一志愿和调剂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计划完成率,在当年调剂系统关闭前一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对全校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和调度,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进行全校统一调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试行版)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 号),以及教育部和山东省关于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复试录取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纪委机关、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及研究生招生管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统一组织、协调复试录取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分管院长和学位点骨干教师,负责本单位复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监督。
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且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监督检查本单位各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工作;负责组织对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综合素质测试、专业能力测试、外语水平测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及其他相关工作,审查本专业拟录取名单并签署意见。
第四条 在各培养单位招生工作小组指导下,根据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成员一般由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学位点骨干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复试工作秘书等组成,其中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少于 5 人,外语听说能力较强的老师不少于 1 人。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对复试的各个环节负责,复试工作秘书负责现场记录、协助安排有关事宜。复试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要求,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具体复试办法、组织面试工作、上报复试结果等。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管理。严格审查考生身份,严格复试过程规范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第六条 各招生学院须选派经验丰富、公道正派、业务水平高的正式在职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并对所有工作人员开展招生政策、工作纪律、安全保密、业务知识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提高工作人员科学规范识才选才的能力。
第七条 各学科专业根据专业特色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和手段,精心设计复试内容。坚持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思想品德、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确保考核科学、高效。
第八条 复试小组成员须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召开复试小
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要当场为每个考生评定成绩,写出评语,提出建议录取或不予录取的意见,复试过程须有记录,各培养单位要对复试全程录音录像(包括笔试、面试和加试),音像材料在复试结束后密封并由复试小组组长签字后报送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存放保密室保存备查至入学后 1 年。
第四章 复试工作
第九条 复试成绩要求。执行教育部当年确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以下称“ 国家线” )。
报考 “退役大学生士兵”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学校自主划定。
第十条 复试比例。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同一学科专业(领域)须在国家线的基础上,结合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划定复试分数线,复试差额比例不低于 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第十一条 复试资格审核。按照教育部和我校本年度招生简章的相关要求,对进入复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在复试前,考生须提交《诚信复试承诺书》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并向参加复试的培养单位提交身份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 学籍)认证报告等电子材料以备审查, 由各单位安排复试工作秘书负责对考生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如有不符合复试规定者,一律不予复试。
应届生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①准考证; ②身份证( 正反
面 ); ③提供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 ④《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成人高考应届本科生还应出具应届生证明。 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的本科生,还应出具成绩单等材料。
非应届生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①准考证; ②身份证( 正反面); ③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因毕业时间早而不能在线验证的,需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报考的考生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①准考证; ②身份证( 正反面); ③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①《入伍批准书》;②《退出现役证》;③入伍前有关学历(学籍)材料原件。
除审查考生初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外,非应届本科生须提交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应届本科生须提交学生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其毕业证书将在入学时提交审查;同等学力考生按我校招生简章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各培养单位复试前要严格采取 “两识别” (人脸识别、人证识别)、 “ 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复核。
对于符合教育部加分规定的考生,须在资格审核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复试方式与内容。我校一志愿复试全部采用现场复试方式,调剂复试可根据情况采取网络远程复试方式,复试
全程录音录像。各培养单位应统筹安排参加不同方式复试的考生,确保考试流程、复试小组成员、选拔标准等的一致性、公平性。
复试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专业能力测试、综合素质测试、外语水平测试、 同等学力加试(仅需要加试的同等学力考生)等环节。注重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的考核,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各培养单位党委(或党总支)书记负责本单位所有考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考核的组织实施,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立场、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采取查询《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认真核查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采取审查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档案材料、单位鉴定意见;和考生面谈和心理测试等方式,全面严格进行考生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人事档案审查或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所填写的违规行为和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均不予录取。
( 二)专业能力测试。主要考核考生对专业基本知识、基础理论掌握的深度和广度以及运用专业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各培养单位根据招生专业目录已公布的复试科目相关内容命制数量充足的题库,题库应设置不同难度级别,确保考察的全面性和结果的区分度。题库中试题数量应不少于所有参加复试考生总人数。各专业应结合本专业特点,尽量采用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测验型试题。考生随机抽取、即时回答,每人测试时间 5-10 分钟,成绩以 100 分计,按 40%加权后计入总成绩。
( 三)综合素质测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基础知识、科研活动、综合能力等,包含考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灵活运用开放式问答等形式,结合考生提交的相关材料, 由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面试考核实施细则、流程及各项评价指标分值,经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每人测试时间5-10 分钟,成绩以 100 分计,以 60 分为合格,按 40%加权后计入总成绩。
( 四 )外语水平测试。主要通过问答、 口译等形式重点考查考生的外语听、读、说等能力, 由各培养单位的复试小组负
责组织。每人测试时间 5-10 分钟,成绩以 100 分计,按 20%加权后计入总成绩。
专业能力测试、综合素质测试和外语水平测试的考查顺序、时长,各复试工作导师组根据专业特点、复试人数自行确定,每位考生复试时间一般不低于 20 分钟。
( 五)同等学力加试。按照教育部要求,必须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根据报名情况,同等学力加试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加试采用笔试方式,考试时间每门为 2 小时,试卷满分均为 100 分(合格线 60 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难易程度应按照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第十三条 复试安排。复试时间一般定于 3 月下旬至 4 月上旬,具体时间及日程安排须提前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网站发布。复试按第一志愿、调剂志愿分批次单独进行。复试具体各环节安排如下:
( 一)考生于复试前提交相关材料至复试系统。加分证明材料审查不通过者,不予加分。资格审查不通过者,不予安排复试。
( 二)各培养单位对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根据初试成绩结合招生计划由高到低确定一志愿和调剂考生的复试资格,经培养单位招生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确认后公示并由各培养单位发送复试通知。
( 三)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复试费。考生在电脑端通过系统缴费,缴费成功后方可正式进入网上复试程序。缴费后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复试者, 已缴纳的复试
费用不予退还。
( 四)公布具体复试时间。
( 五)现场抽选复试次序。
( 六)候考。
(七)进入复试。
( 八)复试成绩确定。
第十四条 复试成绩。
( 一 )复试成绩由每位复试工作导师组成员独立分项给出分数(每项按 100 分计),取算术平均值计分。
( 二 )复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专业能力测试成绩 ×4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40%+外语水平测试成绩 ×20%。
(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结果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
( 四)复试成绩低于 60 分为复试不合格。
第十五条 心理测试。为更好地了解复试考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将对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心理测试,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协同学生工作部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进行测试。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心理测试。心理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不参加测试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体检。经复试合格的拟录取考生均须进行体检,体检安排在考生入学报到期间,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规定
执行,体检不合格或未参加体检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五章 调剂工作
第十七条 调剂要求。学校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计划的学科可以接收校内、外生源进行调剂复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 三)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近。
( 四)报考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 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符合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确定的接受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 五)满足招生年度教育部印发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调剂要求。
( 六 )我校全部招生学科专业均不接收同等学力考生的调剂申请。
第十八条 调剂程序。调剂考生均须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 “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 “调剂系统” )进行,未经调剂系统录取的调剂考生在录取检查中不予认可,教育部调剂系统开通后,考生通过调剂系统进行报
名。调剂系统开放、关闭的时间将提前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网站公布。调剂程序为:
( 一)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通过调剂系统发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
( 二)各培养单位原则按照考生初试总成绩排序,筛选、确定调剂考生名单并上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
( 三)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通过调剂系统发放复试通知。
( 四)考生确认接受复试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试。
( 五)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通过调剂系统向复试合格考生发放拟录取通知。
( 六)拟录取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受拟录取通知,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操作,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总成绩计算。
初试总成绩满分 500 分的:
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 5) ×60%+复试成绩 ×40%初试总成绩满分 300 分的:
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 3) ×60%+复试成绩 ×40%考生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条 录取办法。根据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时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若考生总成绩相同,按初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初试成绩相同,按初试统考科目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初试统考科目总分相同,按复试成绩从高
到低排序;若复试成绩相同,按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复试合格考生放弃录取资格,依次按上述顺序递补。调剂考生可根据调剂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复试合格但因差额未能录取的所有调剂考生,如再次申请调剂到我校其他有缺额且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类别,可由考生申请、经拟调剂单位招生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同意,无需再次复试, 以录取总成绩参加录取排序。
报考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单独排序。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各培养单位招生工作小组按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提出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拟录取名单; 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网站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并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最终录取名单经教育部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于录取考生,学校将在 6 月份之后发送《录取通知书》,具体入学报到事宜见《研究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 2023〕559号)规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 8000 元/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 10000 元/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开学一周内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的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
( 二)不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
( 三)无论何时查实的弄虚作假者。
第七章 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各培养单位复试工作小组要坚持集体把关、组长负责的原则。复试小组对本专业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所有参与复试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学校对违反招生政策和规定,侵犯考生正当权益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如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复试辅导,也禁止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举办或参与考研复试辅导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清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复试录取全过程管理。在复试过程中,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专项巡视组将深入各单位进行复试各个环节的督查,包括考生复试资格审查的督查、复试记录、录音、录像的检查和深入复试现场,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随机走进复试现场、旁听面试等,对复试现场进行全程巡视,加强监管。每个单位设监督员 1 名,交叉负责全程监督。 学校纪委机关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工作,各单位招生工作小组对本单位考生的复试负责,并负责对考生提出的疑问作出必要解
释。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将在官方网站公布学校复试录取方案、复试基本分数线、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录取成绩等信息)、咨询和投诉渠道等复试录取信息。
各培养单位要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开辟专栏,及时公布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等信息), 同时公布培养单位举报电话、 电子信箱等信息,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严格执行 “谁公开、谁把关” “谁公开、谁解释” “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学校按要求将拟录取名单报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学校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八条 回避制度。所有复试工作人员均实行回避制度。专职工作人员,如有近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当次复试录取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工作人员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复试录取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当次考试公平公正的,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复议制度。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各培养单位招生工作小组对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并负责对
考生提出的有关疑问作出必要的解释。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
查属实的, 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培养单位招生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及舆情应对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各培养单位应熟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并认真组织模拟演练。对涉及研究生复试录取的苗头性舆情信息,应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澄清声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早消除负面影响,避免形成舆情事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版 )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适应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推动学校学位授权点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以下称 “ 导师”)队伍创新能力,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中发〔2020〕19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 教研〔 2020 〕12 号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 2020-2025)》( 学位〔2020〕20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遴选坚持以下原则:按需设岗,动态管理;自愿申请,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服务于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导师类别
第三条 按培养对象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承担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立足学科专业需求,培养教学和科研型拔尖人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承担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面向经济社会产业部门专业需求,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业人才。同时符合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导师聘任条件的可同时招收两种类型研究生。
第四条 按照人事关系归属,导师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校内导师是指我校在编人员担任的、符合我校导师任职资格要求的导师;校外兼职导师是指从与我校紧密合作的高水平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中聘任的导师。
校内导师可独立指导研究生,也可以团队方式联合指导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不可独立指导研究生,须根据合作协议与我校导师共同指导相应学位类别的研究生。兼职导师不在校期间或解聘后,由校内导师完全承担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研究生校内管理工作。
第三章 导师权责
第五条 导师岗位职责
( 一)岗位政治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坚持正确思想引领。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
( 三)科学公正参与招生。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确保录取政治素养高和科研能力强的优质学生。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
公正的活动。
( 四)精心尽力培养学生。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对研究生的培养;及时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撰写等任务;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 五)正确履行指导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加强培养过程进展情况的检查,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六)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 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七)积极参与研究生教学和课程建设。为研究生开设高水平的课程或专题讲座,夯实研究生的学科和专业基础。根据学术学位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不同类别的要求,编写高质量研究生教材。
( 八)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并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应用。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论文署名的指导,尊重论文实际贡献,严肃论文署名规则,
明确研究生所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德州学院。
(九)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按照培养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研究及撰写等工作;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不得同意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十)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科研条件。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发放研究生奖、助学金,按时、足额为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及其他经费支持,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 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十一)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二)参加学科建设工作和导师培训活动,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导师应积极参加学科建设工作,主动承担学科建设任务, 自觉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以及社会实践等导师培训活动,主动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方法研究,不断提高自身育人能力,提升教书育人、科研育人、课外育人、指导学生等方面的能力。
第六条 导师权利
( 一)招生参与权。根据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及学院工作安排,导师有权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与复试考核工作,对考生
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严格考核。导师对达到录取基本条件的考生有录取建议权和选择权。
( 二)学业指导主导权。导师具有参与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的权利。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制定、开题报告及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等培养及学位论文指导事务,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具有主导权。
( 三)评奖评优推荐权。导师对研究生学业水平和思想品德修养有评价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参加评奖评优、学术交流、申请课题等,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 四)学术成果认定权。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导师享有审核认定的权利,导师对研究生出现侵权等学术不端行为拥有建议学校追责的权利。
( 五)学籍处理审核权。导师对研究生请假、出国、休学、毕业、延期毕业、终止学业或退学等学籍管理事宜具有审核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出现学业问题且调解无效的,导师有权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更换导师或退学的建议。更换导师或退学处理应符合《德州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要求。
( 六)管理政策建议权。导师有权对学校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以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复核权和申诉权。导师对任职、招生、考核和学生投诉等处理结果有申请复核权和申诉权。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以下称 “培养单位”)应明确和细化各类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保障和规范导师的招生、指导、评价和管理权,支持导师履职尽责,按照规章制度严格研究生
学业管理,营造尊师重教氛围。
第四章 遴选条件
第八条 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 一)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与学位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 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 二)专业基础扎实,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学科专业背景与学位点岗位要求相一致,具有丰富的科研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申报学科专业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满足培养硕士生的科研任务。
( 三)离法定退休年龄至少满三年,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对于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省部级、企业委托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者,在项目或课题在研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 四)具有本学科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中级职称。
( 五)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近三年,未出现过教学事故,承担过研究生、本科生课程教学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能胜任本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以及硕士研究生高质量科研实践和学位论文撰写等指导工作。
( 六)近三年未出现学术不端或未出现师德失范行为。
第九条 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除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 一)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有资纵向科研项目(不
含已撤项的项目),或到账科研经费(包括纵向、横向和成果转化经费,不含校级及配套经费):理工类累计不低于 50 万元,社科类累计不低于 25 万元。
(二)近五年,其他科研业绩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中的 1 项:
1.在 A 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 2 篇。
2.独立(或首位)出版学术专著或在B 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等合计不少于 3 项。
3.首位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2 项(其中实际转化不少于1 项 )。
4.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1 项(前 3 位)。
5.获得市厅级一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 2 项(首位),或指导学生在学校认定的A 类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获奖 1 项。
上述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奖励等按照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合作发展处有关文件认定。科研项目、奖励均需以德州学院为第一单位,教学、科研奖励不含优秀奖等没有明确等次的奖项,学术论文需为首位或通讯作者。
第十条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除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 一)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有资纵向科研项目(不含已撤项的项目),或到账科研经费(包括纵向、横向和成果转化经费,不含校级及配套经费):理工类累计不低于 50 万元,社科类累计不低于 25 万元。
(二)近五年,其他科研业绩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中的 1 项:
1.在 A 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 1 篇,或在 C 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 2 篇,或在 D 级及以上期刊发
表学术论文不少于 4 篇。
2.独立(首位) 出版专著、译著或主编专业教材,或在 C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合计不少于 2 项。
3.首位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2 项(其中实际转化不少于1 项 )。
4.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1 项(前 3 位)。
5.获得市厅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 2 项(首位),或指导学生在学校认定的A 类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获奖 1 项。
上述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奖励等按照学校科学技术处、
社会科学处和合作发展处有关文件认定。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奖励均须以德州学院为第一单位,教学、科研奖励不含优秀奖等没有明确等次的奖项,学术论文须为首位或通讯作者。
(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除应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兼职导师须与我校具有实质性合作经历,且我校导师为合作导师。 申报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报兼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参照本文件第九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应主要审查申请人科研业绩情况和是否具备研究生教学能力。
( 二)申报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参照本文件第十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应主要审查申请人科研业绩情况和是否具备研究生教学能力。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进行 1 次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一般在春季学期组织评审。程序如下:
( 一)个人申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德州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并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提交表格所填内容的证明材料。所在学院(研究院)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由所在学院(研究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到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根据遴选条件、学位点的推荐意见和本单位学科专业学位点建设及人才培养需要,对申请人的师德师风、学术水平、 申报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以上方为通过。
( 三)学位评定分委会将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签署意见后,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合作发展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成导师遴选小组,确定拟聘任硕士导师名单。
(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公布拟聘任硕士导师名单,并将拟聘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拟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一式两份,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和各培养单位留存,汇总表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
育处备案。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遴选为导师的高层次人才专家或主持获批国家级有资科研项目教师,经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推荐,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同意后可直接进行导师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凡在原单位已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也可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学位点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同意后取得我校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我校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填写《德州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并向学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提交表格所填内容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遴选过程存在舞弊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3 年,核减培养单位招生指标及学科经费,涉及学术不端的,校学术委员会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被聘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者, 由学校颁发硕士研究生导师聘书。
第六章 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导师资格遴选与年度招生资格认定相对独立制度,即获得导师资格是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此外每年必须通过招生资格认定方可招生。
第十九条 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每年秋季学期统一组织进行。坚持标准、严格审核,审核结果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将导师招生资格认定通过名单报送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备案。本人主动提出暂停招生资格的,可不参加认定。
第二十条 申请招生的导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认真遵守《德州学院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 以及本办法第三章导师权责的规定。
( 二)具有一年以上指导研究生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经历。
( 三)身体健康,离法定退休年龄至少满三年,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 四)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
( 五)招生年度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可支配科研经费存量理工类不少于 10 万元,社科类不少于 5 万元。
2.有主持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有资科研项目。
( 六)能够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职责,能够提供研究生培养所需的课题和经费,并为所指导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就读期间提供每生不少于 300 元/月的导师助学金。
(七)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每年应有一定时间带队到行业产业开展调研实践。
第二十一条 导师的招生资格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 一)导师本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支撑材料,填写《德州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表》,提交学位点所在培养单
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召开现场会议审议申请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评审结果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并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和各培养单位留存,汇总表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延聘、返聘的高级专家, 因承担国家重大、重点项目需要继续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由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继续招生。如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仍未毕业,可由其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导师,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级学科或对应专业学位类别招收研究生。
第七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 自备案之日起,聘期 3 年。聘任导师资格满 3 年有效期后,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到期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进行续聘审核,续聘
审核条件及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者,暂停其招生资格 1-2 年。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继续招生。
( 一)出现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 二)不能严格履行导师职责,不按期指导研究生或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
( 三)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有重大错误。
( 四)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连续 2 年不能通过。或同一年 2 篇次未通过论文评阅或答辩。
( 五)指导的学位论文上一年度被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 委员会或学校抽检认定为 “存在问题论文”,或存在 “不合格”评审意见论文。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 一)不能严格履行导师职责,不按期指导研究生或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
(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 三)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 四)在思想引领、道德品质、学术诚信、经费使用、导学关系方面出现师德师风严重失范行为。
( 五)违反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
(六)在研究生招生、培养与管理等工作中出现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泄密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七)本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指使、默许硕士研究生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 八) 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
(九)无特殊原因,连续 3 年未招收硕士研究生。
(十)近 3 年内无任何科研或教学成果。
(十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获得导师任职资格或招生资格。
(十二)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所指导研究生未完成学业者可转至其他导师名下继续攻读学位。
第二十八条 在培养过程中一般不做导师调整。 导师因公外出工作时,应妥善安排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必要时申请一名校内导师协助指导研究生。导师因调离学校,或因公出国(境)1 年以上,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 3 个月及以上,或因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导师资格被取消,导致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其指导的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按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另行调整导师,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导师遴选、招生资格审核以及导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培养单位,学校将视情况进行约谈、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等处理。
第八章 导师能力提升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导师岗前和在岗培训。学校、各培养单位每年定期组织新聘导师岗前培训,新聘导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后方可招收、指导研究生。每学期定期组织
“导师沙龙”、专题报告等在岗培训活动。
第三十一条 培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导师培训制度,导师参加培训情况要与招生资格审核挂钩。定期开展学术研讨、经验交流、教学观摩等活动,每年开展导师集中培训或专题研讨不得少于 1 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展“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学团队”等评选活动,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培养成效显著的导师( 团队)给予表彰奖励,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先进集体和个人事迹进行宣传。
第三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导师负责制基础上,组建相应的导师团队或指导小组,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的导师对青年导师的 “传、帮、带”作用;充分利用团队成员的不同学术专长,发挥优势互补作用,引领创新型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兼职导师或者行业导师对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进行指导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支持导师开展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促进导师职业发展。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通过学术交流和访学增强对学术前沿的把握和探究能力,不断提升科研指导水平;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通过支持其参与行业企业实践,加强与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交流,不断提升实践指导能力。
第九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导师遴选或招生资格认定有争议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者,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
处实名提出异议申请;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收到异议申请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导研究生的所有导师。
第三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除特别说明及引进人员进校前的科研业绩外,所有科研业绩须以德州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鲁教研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第二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有效调动导师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总体要求。 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以德立身、 以德立学、 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健全研究生导师工作规范,引导研究生导师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
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四条 政治素质过硬。研究生导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 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五条 师德师风高尚。研究生导师要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引导学生,用 自 己的思想、品行、学识和人格感染学生;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 以文化人。
第六条 业务素质精湛。研究生导师要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努力建设优质课程;具备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取得具有标志性的科研成果;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和相关政策,能胜任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等各环节的工作。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七条 明确研究生导师职责。 落实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业培养两大方面的职
责,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研究生导师在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同时,要积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程教学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定期与研究生进行谈心谈话,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对于研究生个人主观认识上的偏差,应用科学的方法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党员导师要与研究生党支部建立联系,积极参与并指导研究生的党建活动,注重提高研究生党员的政治水平。
( 二)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注重加强研究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的法律意识、“契约”精神与伦理责任感;鼓励与支持在校研究生根据学科特点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 三)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研究生导师应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和硕士的培养目标,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本人特点,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严格执行;遵守课程讲授、考核等制度,按时提交课程成绩;研究生导师或导师团队通过召开组会、科研项目进展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与研究生定期见面交流,每月与研究生见面不得少于 2 次;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工作进展,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注重学术和实践水平创新,
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问题,拓展思路,鼓励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在学期间至少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 1 次。
( 四)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研究生导师应加强与校内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承担校外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并联合指导研究生攻克技术难题;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支持研究生参与 “科技竞赛”;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到校外联合培养基地进行专业实践,明确研究生实践内容和要求,加强实践考核评价;学生实践期间导师至少到基地指导 1 次;与校外合作导师每月至少联系 1 次;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杜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 五)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 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 六)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 开展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提供有利条件;支持研究生积极参与 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支持;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实验安全;落实学术学位研 究生以课题为导向的“导师组”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培养模式。
(七)严把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定期检查教学实践、学术活动、科研成果(专业实践)、 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指导研究生撰写完成学位论文,负责包括选题、开题、预答辩、学术不端检测、双盲评阅、答辩等环节的指导工作;指导研究生多次修改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少于 3 次;要保证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工作量;避免各级论文抽检出现“ 问题论文”;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未达到相应学术水平不得允许学位申请。
( 八)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研究生导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加强与研究生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切实解决科研问题,尽力解决生活问题。
引导研究生培养自己广泛的兴趣爱好,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时事政治、历史、哲学等各个方面的知识,培养抉择意识,提升选择能力。
鼓励学生自主创新,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品质,促进学生养成大度胸怀和坚韧意志,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在学术指导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九)积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研究生导师应强化岗位意识,从学识、心灵到情感全面塑造导师的良好形象,成为研究生治学、做人的榜样。
第五章 禁行行为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弘扬优良师德师风,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 二)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 四)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 五)超过 1 周时间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 六)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七)迟发、少发或发后收回研究生的助研津贴。
( 八)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九)迫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十)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六章 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
第九条 完善研究生导师评价考核机制。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导师在年终述职时须对照立德树人职责和导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学校将建立科学、公平、公正、
公开的考核体系,采取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形式,把研究生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研究生导师招生及上岗资格认定、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 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和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明确研究生导师表彰奖励机制。对于立德树人职责表现突出者,推选各类人才称号、研究生教育创新实践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以及研究生导师海外交流访学时考虑予以优先推荐;对于落实立德树人责任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单位,学校要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广泛宣传表现突出者的先进事迹,以榜样的力量来鼓舞人、教育人,激发导师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
第七章 建立研究生导师督查及问责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研究生导师反馈沟通机制。开通电子邮箱
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等对导师立德树人履行情况的沟通
与反馈;采取个别访谈、座谈、走访学院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督导。对所反映的违反师德师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处理,及时纠正不良倾向。
第十二条 建立研究生导师督导检查机制。在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中,增加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考察。对照立德树人职责及师德失范行为,导师个人上报立德树人职责自检情况,经所在培养单位负责核实,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学校将定期对各培养单位推进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处罚规定。对职责履行中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者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的研究生导师,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将会同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给予以下处理:
( 一)情节较轻的,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会同导师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 二)情节严重的,停止导师招生资格 1-2 年,停招期内取消导师评优评先资格;
( 三)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教师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 “不合格”,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对存在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培养单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视情况进行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全体研究生导师,包括校外兼职导师、行业导师和联合培养合作导师。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选聘管理办法
德院政字〔2025〕2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 以下简称“行业导师”)队伍建设,规范选聘与管理流程,充分发挥行业导师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实践引领作用,培育研究生教育标志性教科研成果,提升研究生培育质量,根据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 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二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条 具有 5 年及以上行业背景,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所在岗位或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与我校学科学位点建设具有一致性,所在单位与我校具有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经历;
(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称号,并具有主持承担市厅级及以上有资科技研发项目经历。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四条 学校每年开展 1 次行业导师选聘工作,一般在春季学期进行,选聘程序如下:
(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相关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德州学院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 二)材料审核,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与我校合作主持或承担在研课题的优先推荐,形成推荐名单后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 三)材料核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对行业导师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 四)学校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名单并发放聘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行业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负责研究生在联培单位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安全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培养经费;
( 二)协助制定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实践计划、确定专业实践内容及实施方案,参与案例库、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等;
( 三 )与校内合作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 中期答辩、预答辩、答辩等培养环节;
( 四)根据专业需要,开设相关专题讲座或课程教学。
第五章 行业导师管理
第六条 校院两级共同管理,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每年学校根据研究生培养效果遴选一定比例优秀行业导师表彰奖励。遴选程序:
( 一)二级学院推荐;
( 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组织评审;
(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行业导师或指导研究生完成的我校署名第一单位的教学科研成果,来校开设的课程或实践教学任务, 由二级学院参照《德州学院高质量发展业绩认定办法(试行)》(德院政字〔2024〕53 号)、《德州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试行版)(德院政字〔2024〕43 号)等文件进行业绩核算,发放相应的绩效奖励。
第八条 行业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导师资格:
( 一)存在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问题的;
(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严重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事故,有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和所在单位声誉的;
( 三)学校认为其不宜继续担任行业导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申报行业导师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选聘过程存在舞弊行为,取消申请行业导师资格 3 年,核减培养单位招生指标及经费,涉及学术不端的,校学术委员会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行业导师为校级聘任行业导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学位点需要, 自行设置院级行业导师,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颁发学院聘书,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院级行业导师可申报校级行业导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
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办法(试行版)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不断提升培养质量,根据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 2020-2025)》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深化产教融合培养模式,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实践创新能力和未来职业发展能力,促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思想政治正确、社会责任合格、理论方法扎实、技术应用过硬”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培养管理
第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培养单位( 学院、研究院)具体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研究生辅导员具体做好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 以下简称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负责。导师要做到立德树人,以身作则,抓好研究生思想、作风和学业等工作,积极指导、帮助研究生就业或创业。
第六条 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团组织和研究生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研究生思想工作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研究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第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3 年,最长修业年限为 5 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奖助金, 以及专业学位培养有关的专项奖学金。
第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采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形式,依托联合培养基地开展课题研究。
第三章 培养方式和计划
第九条 培养方式。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组负责学位点建设规划及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组织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的论证、专题讨论、 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研究决定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鼓励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研究生与导师指导关系的确定采取研究生和导师双向选择的办法。 导师调离学校或因公出国(境)1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指导时,学院负责变更研究生
的指导关系,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十条 培养计划制定。
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研究方向,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填写培养计划表,此项工作于入学 1 个月内完成。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第四章 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课程学习一般安排在第一、二学期。课程总学分要符合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的相应要求。
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选修的各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学位课、非学位课程成绩分别以 70、 60 分为及格标准。
跨学科或同等学力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补修 2-3 门本学科本科主干课程,计成绩,不计学分。补修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进行中期考核。
第十二条 学位课程是研究生必修课。非学位课程分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部分。 非学位课程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培养方向和科研需要确定,鼓励跨学科专业选修 1-2 门课程。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校内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职称。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各学位点要积极选聘生产实践一线的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作为行业导师为研究生授课。
第五章 专业实践
第十四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是提高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实践工作应依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内容应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专业实践开始前应明确任务目标与要求,前往校外单位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应填写《德州学院研究生外出(联合培养、专业实践、课题研究)请假表》;实践结束应填写《实践考核表( 总结报告)》, 由各学院进行实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成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十六条 开题报告工作应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专业实践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各培养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一般来源于校外合作单位的研发项目或导师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论文选题,并在本专业范围内进行开题报告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填写《德州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由培养单位保存。开题报告的撰写、审核应依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
第七章 中期考核
第十八条 在研究生基本完成课程学习,转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后,对其政治表现、业务素质及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目的是全面检查研究生已开展各培养环节的完成情况,为筛选分流提供依据。 中期考核工作应依照学校相关制度
进行。
第十九条 我校 3年制硕士研究生应于第四学期内完成中期考核。 因出国、休学等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参加考核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 组)和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可以申请延期进行(最多延期一次),中期考核与申请答辩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半年。未经批准而不按期参加考核者,按照考核 “不合格”认定。
第八章 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专业实践,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后, 即具有申请论文答辩资格。 学院管理人员要对申请答辩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总学分、课程成绩、必修环节完成情况以及取得学术成果等。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方式呈现,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
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要体现和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实践经验和技术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印制、学位申请、论文评阅与答辩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满足下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基本条件之一:
( 一)从入学到申请硕士学位前,应取得 1 项实践类学术成果,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除导师外第一完成人(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新产品、艺术作品、调查报告、管理案例等,具体评价标准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
( 二)从入学到申请硕士学位前,在正规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 1 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第一发表单位为德州学院; 已发表的科研论文要提供论文原文、发表期刊封面及目录;已发表未见刊的科研论文要提供论文原文、检索页面截图;已接收未发表的科研论文要提供接收函。
( 三)从入学到申请硕士学位前,在学校认定的 A 类竞赛获奖,包括中国国际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 “挑战杯” 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获奖作品要提供获奖证书; 以个人获奖须为研究生本人; 以团队获奖,研究生须为第一获奖人或除导师外第一获奖人或研究生为团队负责人。
上述成果内容须为学位论文核心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同样适用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硕士研究生师生互选办法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研究生师生互选管理,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积极性,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互选条件
第二条 师生互选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即导师与研究生通过相互选择确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后, 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 品德及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个别指导并全面负责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参加互选的导师必须具备德州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并在最近一个聘期考核合格。
第四条 参加师生互选的导师原则上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 因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且目前主持在研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导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参加师生互选的导师应具有较充足的在账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
第六条 每位导师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2名。
第七条 参加互选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是当年取得入学资格并注册完成学籍的研究生,且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
第三章 互选时间
第八条 师生互选工作可在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时进行初
选,最迟应在硕士研究生入学 1 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师生互选程序
第九条 师生互选工作程序如下:
( 一)公布导师信息。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每年六月份向各培养单位公布符合条件的导师名单。之后各培养单位向本单位录取考生公布导师相关信息。导师信息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研究方向、主要学术成果、在研课题、科研经费、指导要求等。各培养单位可通过组织师生见面会等形式( 线上、线下均可),使研究生对导师情况有全面地了解。
( 二)研究生填写《德州学院研究生师生互选表》,每名学生可自愿初选 1-2 名指导教师。
( 三 )导师根据研究生情况并结合研究生本人志愿,确认所指导研究生,在《德州学院研究生师生互选表》上签字后师生互选协议生效。
( 四)对没有导师选择的研究生, 由所在学科专业导师组或学科专业负责人在征求师生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协调落实导师人选。
( 五 )师生互选名单确定后,各培养单位将《德州学院研究生师生互选表》和《德州学院研究生师生互选汇总表》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师生互选结束后,研究生一般不能更换导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导师的,研究生填写《德州学院研究生变更指导教师审批表》,各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学科建设与
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德院政字〔2026〕2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研究生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环节,为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与解决行业产业实际问题的能力,规范专业实践管理,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 (教研〔202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专业实践实行学校、培养单位和导师三级管理。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学校专业实践的整体规划、协调、监督与评估;各培养单位负责专业实践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导师负责专业实践的过程指导、考核和管理。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须成立专业实践工作小组,负责制订相关的实施方案,对实践基地的建设及管理、行业导师的聘任管理、导师组的建设与管理、专业实践大纲的编写、专业实践考核办法的制定、专业实践派遣方案的制定、导师自主安排或研究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的审批以及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安全教育与质量监督、为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四条 专业实践实行导师组指导制,导师组由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组成,导师组须根据专业实践大纲的要求,共同制定
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和内容,共同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第三章 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专业实践内容应与研究生学位论文或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相结合,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包含必要的技能训练,体现职业性、综合性和创新性。
第六条 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生可依托以下联合培养基地( 以下简称 “基地”)开展专业实践:
( 一)上级立项建设的基地;
( 二)校级基地;
( 三 )院级基地;
( 四)导师所承担横向科研课题的委托单位;
( 五)研究生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
第七条 专业实践的学分设置和时长应根据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执行,在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没有明确要求的可参考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相应要求执行。
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完成全部课程计划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交叉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所在培养单位统一规定或由校内导师、行业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须将专业实践纳入教学管理、考核体系,对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专业实践质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对专业实践质量进行抽检和督导。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进入实践单位之前须与实践单位、培养单位、校内导师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保障各方的权益,明确各方的责任。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进入实践单位之前,签订《德州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安全承诺书》,在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填写《德州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经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在导师组指导下,开展专业实践项目研究和成果总结。培养单位和实践单位加强沟通,确保研究生专业实践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考核
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工作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在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后开展,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 一)研究生自我总结,研究生须在专业实践结束后一周内,撰写 3000 字左右专业实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专业实践计划完成情况、实践内容与成果、实践收获(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等;
( 二)导师组评价,导师组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表现和提交的总结报告,结合研究生创新能力、职业素养等作出评价;
( 三)培养单位考评,各培养单位应依据本单位专业实践大纲、专业实践考核办法,结合导师组评价意见,按照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确定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实践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 “不合格”:
( 一)未完成专业实践计划;
( 二)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实践岗位, 以虚假理由请假,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销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累计超过 7 天;
( 三)违反学校、联合培养基地或其他实践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责任事故;
( 四)违反科研诚信、学术道德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研究生可根据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获得专业实践的相应学分。不合格者不计学分,学生本人须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参加专业实践并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合格方能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进入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环节,不能申请学位。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须监督、检查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计划执行情况和导师组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导师指导的过程性考核。
第十七条 专业实践安全管理
( 一)各培养单位和导师负责对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思政、安全、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协助实践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保障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 二)实践单位应高度重视研究生实践期间的安全教育和保障工作,为研究生的工作、生活提供与实际工作生活要求相匹配的安全健康的条件;
( 三)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应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严要求自己,不得从事与专业实践无关的工作,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若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与本办法发生冲突,具体实施办法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专业实践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级研究生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
德州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开题和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德院政字〔2025〕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德州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德院政字〔2025〕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须撰写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撰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
第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侧重于学术理论的研究与创新。专业学位硕士可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形式开展工作,选题应侧重于工程技术或社会服务的实践应用,符合各教指委相关文件要求。
第四条 凡在我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均须按照此办法参加开题和中期考核。
第二章 选 题
第五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 一)选题及研究内容须确属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 二)在学术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或在技术应用、管理实践等方面具有先进性,使研究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 三)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难点或社会热点问题,能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
( 四)难易程度适当,研究生在既定时间内能够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关工作;
( 五)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须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工程实际或管理实际。
第三章 开 题
第六条 开题是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在开题时须明确研究生拟申请学位的方式(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开题工作应在第三学期进行,原则上应在 10 月底前完成。研究生通过开题的时间至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的时间至少应在一年以上。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题的,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开题申请,经研究生指导教师( 以下简称 “导师”)和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以下简称 “研究生处”)审批。
研究生延期开题不超过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培养单位应在延期结束后及时组织相关研究生的论文开题工作。
如研究生延期开题超过 6 个月,须随下一年级研究生进行开题,对应推迟学位论文答辩时间,毕业时间顺延。
第九条 开题论证工作由各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学科或专业成立开题论证小组,开题论证小组成员不少于 5人,设组长 1 名,另设秘书 1 名,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论证小组须包括至少 1 名行业导师。导师不担任本人指导的研究生开题论证小
组成员,但可列席开题论证会。
第十条 参加研究生开题论证会的专家应当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主要评议选题是否恰当,研究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与方法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需撰写开题报告。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在广泛查阅文献资料、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独立完成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一)选题背景和依据:本选题的课题来源、研究背景、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 国内外已有文献在本选题研究领域中的工作成果综述,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阐述;
( 二)研究目标及内容:研究目标、具体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三)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研究思路与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或调查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等;
( 四)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或应用价值;
( 五)研究工作计划及预期研究成果;
( 六)主要参考文献,列举开题报告中引用的国内外重要参考文献、有关数据的最新资料等。
第十二条 开题程序如下:
( 一)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开题报告基本信息表;
( 二)开题报告内容须经导师审核,并在举行研究生开题论证会前送交论证小组成员审阅;
( 三)开题论证会公开举行,各培养单位提前 1 周将开题
论证会的时间、地点、报告人、论文题目和论证小组名单等相关信息在研究生处网站和各培养单位网站公布;
( 四)开题论证会由论证小组组长主持,采取答辩方式进行,报告人需向论证小组汇报开题报告的内容,论证小组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提问,报告人进行答辩, 由论证小组给出具体明确的建议和修改意见,论证小组秘书应做好论证会的记录工作;
( 五)报告人及列席人员暂时离场,论证小组结合开题报告书、汇报和答辩情况进行集体评议,形成结论性审查意见;
( 六)开题工作完成后,各培养单位将开题结果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并做好开题材料的保存和归档;
( 七)各培养单位在开题论证工作结束 1 周内将开题情况汇总表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开题结果分为 “通过”“不通过”两种。通过者进入学位论文研究、撰写阶段;不通过者可在 3 个月后半年内再进行一次开题报告,如评审结果仍为不通过,须随下一年级重新进行开题报告工作,对应推迟学位论文答辩时间,毕业时间顺延。
第十四条 开题通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题目。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时提交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其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应与开题报告一致。在不涉及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改变的情况下,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题目可做细微调整。如确有特殊原因要做较大更改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签字,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并须在中期考核前重新进行开题。如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重新进行开题的,不得进入后续的学位
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环节。
第四章 中期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原则上应在 6 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考核的,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中期考核最多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培养单位应在延期结束后及时组织相关研究生的中期考核。
如研究生中期考核延期超过 6 个月,须随下一年级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对应推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时间、毕业时间顺延。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安排,以答辩形式进行。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 1 个或多个中期考核小组,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成员应不少于 3 人,小组成员应为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生导师,设组长 1 名,另设秘书 1 名。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基本内容:
( 一)思想品德考核:主要对研究生的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 二)课程学习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是否按照培养计划要求修完所有课程(含应补修本科的课程),且成绩合格;
( 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展考核: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展、 内容与选题一致性、学
术交流、创新性成果、学术规范等科研活动情况,综合考查研究生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
( 四 )实践活动考核: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社会实践或专业实践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主要考核其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水平;
( 五)健康状况:主要考核研究生身体素质能否适应继续开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的需要。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上述基础上增加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中期考核程序:
( 一)本人申请,研究生申请参加中期考核的,填写中期考核表,对学业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课程学习完成情况、文献阅读完成情况、参与学术活动情况、社会实践或专业实践完成情况、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论证小组所提意见或建议完成情况、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展情况、 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等,其中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展情况、 内容与选题一致性是考核工作的核心;
( 二)导师对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给出考核意见;
( 三)中期考核答辩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研究生根据考核内容进行汇报;
( 四)考核小组根据汇报情况,作出继续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修改研究计划、延期考核或终止培养等建议,形成考核结论,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和建议、考核结论填入中期考核表;
( 五)中期考核完成后,各培养单位将考核结果录入研究
生管理系统,并做好考核材料的保存和归档;
( 六)各培养单位在考核结束 1 周内将考核情况汇总表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 “通过”“不通过”两种。 中期考核通过者,应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确认后,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下一阶段工作。 中期考核不通过者,须根据中期考核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进行整改,然后重新提交中期考核申请, 由培养单位组织对其重新进行中期考核。硕士研究生两次考核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 个月。再次进行中期考核通过者,可以继续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再次进行中期考核仍不通过者应终止培养,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诉,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进一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导师须严格把关,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展,为研究生提供 AI 工具的学术应用指导,指导研究生区分 “学术不端” 的边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答辩管理办法
德院政字〔2025〕7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德州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德院政字〔2025〕19 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德州学院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 以下简称“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专家评阅和答辩。
第二章 预答辩
第三条 预答辩工作应安排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专家评阅前进行,预答辩通过的方可进入专家评阅程序。 由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规范、创新性、理论与实践意义、真实性与完整性、关键性结论等内容做初步评价和把关。
第四条 硕士学位预答辩工作应当聘请至少3名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开展,或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要求组织硕士学位预答辩。
第五条 预答辩结果分为 “通过”和 “不通过”。预答辩专家可采取合议或者单独反馈意见的方式判定预答辩结果。采取单独反馈意见方式的,“通过”意见数达到总体意见数三分之二
及以上的,预答辩结果视为 “通过”。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未通过预答辩,则 申请人不能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申请人须根据预答辩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六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以下简称 “研究生处” )组织实施。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在学位申请、论文存档两个环节均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方可分别进入下一步工作流程。
第七条 研究生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按时提交符合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格式要求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检测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将直接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环节,评阅前不允许更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任何内容。
第八条 对不同检测结果,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在 15%以内(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下同)的,通过检测;
( 二)总文字复制百分比超过 15%且不满 20%的,未通过检测,需修改后进行复检,且修改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 三)检测复制比超过 20%且不超过 30%,未通过检测。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且修改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 四)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在 30%以上的,未通过检测,申请人应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撰写,且修改时间不少于 12个月。
第九条 未通过首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学位论文或者实
践成果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双盲评阅。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近两年内出现 2 次及以上检测复制比超过 50%的结果,学校将取消该导师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四章 专家评阅
第十一条 所有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在参加答辩前均须聘请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双盲评阅”,即送评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隐去作者姓名、学号、导师姓名、在学期间发表创新性成果清单以及致谢部分等一切可体现作者及导师个人信息的内容,反馈的评阅意见隐去评阅专家的信息,以保证评阅的客观公正。硕士研究生的评阅申请至答辩应间隔不少于 1 个月。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工作由学校和各学院共同负责实施。 学校送评由研究生处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送评,送评范围包括:
( 一)学校按一定比例抽取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 二)新增学位授予点首届毕业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 三)新增导师指导的首届毕业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 四)参加评阅未通过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 五)参加评阅未通过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或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申请人的导师在之后三个年度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等;
( 六)首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未通过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
果。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抽取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采用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随机抽检人数不少于当年申请硕士学位人数的 30%。重点抽检对象为新专业的第一、二批的学位申请人、近三年在各级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申请人、相似性检测中复制比超过 15%的学位申请人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重点抽检的学位申请人。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须由 2~ 3 名本学科专业或者相关学科专业熟悉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可聘请行业专家,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行业专家参加评阅和专家资质有特殊要求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成绩分为 4 档:85 ~ 100 分为 A 档、70~ 84 分为 B 档、60~ 69 分为 C 档、0~ 59 分为 D 档。
评阅成绩与评阅结论(是否同意答辩)的对应关系为:
A:达到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同意进行答辩;
B: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同意稍作修改后进行答辩;
C: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须作重大修改重新送审通过后答辩;
D:没有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不同意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最终评阅结果根据返回
的评阅结论综合而成,最终评阅结果分为两种:
( 一)通过
1.评阅成绩均为 B 档及以上, 申请人应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导师同意后参加答辩。
2.评阅成绩中有 1 个 C 档,其他均为 A 档, 申请人应对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重大修改,修改结果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参加答辩。
( 二)不通过
1.评阅成绩中除 1 个 C 档外,其他为非全 A 档且无 D 档,申请人应对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重大修改,且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 3 个月,修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评审。
2.评阅成绩中有 D 档, 申请人应对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重大修改,且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 6 个月,修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根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结果,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一)通过:导师审定后参加答辩
评阅结果为 “通过” 的, 申请人应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完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导师审定后参加学位答辩。
( 二)不通过:终止本次学位申请程序
申请人评阅结果为“不通过”的,不能参加本次学位答辩。申请人所在学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导师。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导师和学位申请人,如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对每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最多可提出一次申诉。
第十九条 申诉条件:学位论文评阅成绩中只有 1 个 C 档或只有 1 个 D 档,且另有至少 1 个跨越 1 个及以上档次的评阅成绩时,原则上可提出申诉。对于其他情形,其申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诉程序,申诉人须按以下要求填写《德州学院学位论文申诉情况表》:
( 一)申诉人对所有评阅意见逐条回复,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经导师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不少于 2 名同学科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诉材料进行评议。专家组依据申诉材料给出明确意见,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 三)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处按学位论文专家评阅要求重新送评。
申诉人应自初次评阅书返回之日起五日 内完成申诉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诉结果运用
( 一 )如重新送评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成绩均为 B及以上档次,则学位申请人可正常提出学位申请。
( 二)对评阅成绩有 C 档提出申诉的学位申请人,如重新送评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成绩再次出现 C 及以下档次,学位申请人至少 6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 三)对评阅成绩有 D 档提出申诉的学位申请人,如重新送评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出现评阅成绩为 C 档,学位申请人至少 12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如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
或实践成果再次出现评阅成绩为 D 档,则终止该学位申请人的
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提交学位申请时应交纳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相关费用。重新送评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学位申请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评次数不超过 3 次(含因申诉产生的评阅次数)。在第 3次送评中未通过评阅的学位申请人,终止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可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办法,对未进入学校送评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范围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安排不少于 2 名专家进行评阅,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应予回避;未制定办法的单位,评阅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答辩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进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流程前,应根据当年学位工作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当次申请学位前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方可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依次通过预审(相似性检测和预答辩)、专家评阅等环节,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后方能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申请。
第二十六条 答辩资格由学院负责审核,并提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申请人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申请答辩:
( 一)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政治思想品德及科研素养好;
( 二)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开题报告、 中期考核、实践活动、学术活动等必修环节学分;
( 三)学位申请人达到学校和各学院制定的硕士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所规定的创新成果要求;
( 四)学位申请人依次通过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专家评阅,并按评阅专家意见完成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合格。
第四章 答 辩
第二十七条 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进入答辩程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科专业组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以下简称答辩)。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专家评阅的学位申请人应在九十日 内( 即学位申请人最后一份评阅意见反馈日期至答辩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九十日 )完成答辩。否则,本次学位申请进程终止,须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九条 成立答辩委员会
(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学科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定后,至少在答辩前五日连同答辩日程安排表一并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 二)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5 人,应是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或相近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校外专家不少于 1 人。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答辩
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满足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校外专家应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人,一般应由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担任,负责主持答辩工作。
( 三)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 1 人,负责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开展工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进行记录和整理。秘书没有表决权。
( 四)答辩人的导师需列席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和是否建议授予相关学位进行表决,并当场宣布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不包括秘书)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三十二条 答辩程序如下:
(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公布答辩议程及有关事项;
( 二)答辩秘书简要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情况;
(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汇报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
(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听取报告后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进行评议( 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导师及非答辩委员会成员回避),主要内容应包括:
1.答辩秘书宣读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审意见,答辩委员会综合评审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学术水平、依据评审意见修改情况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
2.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3.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决议书上签字。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及其导师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及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三条 答辩结果分为 “通过”和 “不通过”两类:
( 一)答辩通过者,须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填写《德州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意见修改报告表》。导师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论文终稿提交答辩委员会秘书。
答辩委员会秘书汇总后统一提交至研究生处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终检。论文终检通过的,答辩成绩有效,可进入学位审核程序;论文终检不通过的,则答辩成绩作废,终止本次学位申请程序。
( 二)答辩不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学位申请人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后重新申请答辩作出表决,经全体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答辩委员会同意其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后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须给出详细的修改建议。 学位申请人可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自答辩之日起不少于九十日的修改并在一年内(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半数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申请人逾期未完成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答辩委员会不同意其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后重新申请答辩的,须自本次答辩之日起至少半年后才能再次进行学位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终检结果公布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决议连同学位论文终检通过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决议及学位论文终检结果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审、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论五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逾期不予受理。学位申请人在每一次学位申请的每一个环节,只能提出一次学术复核。 学校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管理工作,遵循国家或学校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在此文件基础上可制定符合本学院特
点的专家评阅和答辩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5 级研究生起执行,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职责划分细则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国家和山东省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改革要求,明确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职能、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实现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以研究生培养单位( 以下称 “培养单位” )为基础,采用学校、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的体制。各级管理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文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是学校主要负责统筹研究生招生与就业、学籍管理、人才培养、资助与奖励、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考核、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行为规范、公寓管理等工作,研究生会在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教学管理,包括研究生党组织、 团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就业、培养基地建设等工作,各培养单位要设置研究生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研究生招生联络、培养
和 日常管理。
第三章 招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管理制度建设;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报名、复试、录取、信息公开等组织工作;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命题、监考、培训、违纪处理等工作;研究生招生数据的统计、分析、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制度建设、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报名、复试、录取、数据分析、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统筹、规划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承担就业管理、实习、就业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学籍工作
第九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研究生学信网(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籍注册及学籍异动管理工作;研究生毕业数据汇总、审定、上报及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等工作。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籍注册及学生证的学期注册工作;研究生学籍异动情况的审核、上报及备案工作;研究生毕业资格的审核及毕业信息的采集、核对及上报工作;研究生延期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五章 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学校研究生培养
制度建设工作;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与考核的制度建设及指导工作;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组织与指导;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组织与指导工作(包括组织研究生网上选课、培养计划审核、公共基础课和全校性选修课的组织管理、课程考试安排、组织研究生开题、 中期考核等工作);研究生考务工作(包括期末考试、补考、重修重考);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与指导;研究生国际化教育工作;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汇总和核算。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初步审核推荐、导师队伍建设、导师队伍管理和考核工作;研究生培养方案、招生专业目录的制(修)订工作;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制度建设与组织落实工作;研究生专业课、选修课等教务、考务工作;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审核、上报工作;研究生创新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六章 学位工作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建设;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组织指导工作;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校级盲评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与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位授予管理的制度建设;研究生预答辩的组织及材料汇总工作;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院级评审、校级盲评资格的审核及盲评材料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及答辩材料的汇总工作;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与召开工作;硕士学位的审核与上报工作;毕业生档案及学位论文的整理与交接
工作。
第七章 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学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监督、评估工作;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工作的指导、考核工作;研究生教学事故的核实与认定工作;研究生教学质量工作会议组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数据的汇总、报送工作;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及研究生教育创新工作;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课题、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 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研究生教研奖励的核算与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检查、监控、跟踪和反馈工作;学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工作的协助开展;研究生教学事故的核实工作;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数据采集、整理、报送工作;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及研究生教育创新工作;研究生教研奖励的上报工作。
第八章 思政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研究生思政教育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定期开展研究生思想动态调研,组织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主题党日活动、学术论坛、文化沙龙、志愿服务等。负责研究生社团建设与管理,引导社团健康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积极向上的学术氛围和校园文化环境。
第九章 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扰,预防心理疾病的发生。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及时有效地干预和辅导,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负责研究生复试工作中对复试考生的心理测试环节。
第十章 公寓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宿舍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研究生录取以及学校的住宿资源情况,合理安排研究生的住宿床位,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和各培养单位协同做好日常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及时向学生工作部提供研究生住宿信息变更、学籍变动等相关信息,学生工作部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一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协助审核各培养单位制定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中的评审条件,确保这些条件符合国家、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且公平、公正、合理;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经费预算,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方案,并统筹、协调全校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工作;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工作,如组织评审会议、收集评审材料、汇总评审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以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会同学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纪委机关、审计处负责监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章 研究生教育收费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统计研究生缴费情况,并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和研究生所在的培养单位通报。
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会同学生工作部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研究生录取、学籍变动、研究生资助、住宿等相关信息,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欠费学生的核实、催缴工作。
第十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落实国家、省资助政策;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负责学生的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中发〔2021〕15 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等文件精神,提升和改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全过程,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目标任务。
坚持党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以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中心,强化党建引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创新工作方法,构建 “ 三
全育人”长效机制,构建博硕贯通的管理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导师育人职责,实施导学思政,打造导学团队,构建和谐导学关系,促进教学相长。 强化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培养单位主体作用,激发培养单位主体活力,切实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制机制
第四条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紧密配合、校院两级步调一致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 “ 党管人才”原则,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牢牢把握育人导向。校党委经常性研究部署研究生教育管理、 改革发展工作。不断强化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落实研究生教育管理主体责任和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学院党委(党总支)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好学院党委副书记( 学生主管)研究生教育管理直接责任、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其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首要责任、研究生辅导员具体落实责任、研究生秘书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落实责任,做到既分工明确又相互衔接,加强合力,切实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把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整体规划,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好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能,加强学校职能部门之间、培养口和教育管理口之间的协同配合。加强各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承接能力建设,加大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支持力度。优化研究生教育考核办法,综合
评价各培养单位招生、培养、 日常管理、创新实践、学位授予、就业等各方面工作,并建立就业、 日常管理、创新实践与招生关联机制,进一步激发培养单位办学活力。优化研究生党建工作机制,强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党建工作职能,加强研究生班级和研究生基层党组织建设,探索符合研究生特点的组织生活形式,做实 “党建+”工作模式,切实把教育管理工作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各环节。
第六条 健全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机制。
强化分类培养,实施 “科教融合”“产教融合”育人观,不断整合学校及培养单位实习实践基地和联合培养基地等实践活动资源,不断扩大研究生实践实习基地规模,全面提升研究生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稳步推进联合培养工作。建立健全研究生联合培养中关于校外实践基地设立、培养方案确定、联培学生管理、人身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派出、接收方式与管理办法,切实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严格审核联合培养基地的培养条件和运行机制,明晰联合培养中校内外导师和联培单位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分工,压实联合培养各方责任,做好研究生培养环节的有效衔接,杜绝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联合培养行为发生。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立查立改。
第四章 强化队伍建设,扛牢立德树人使命
第七条 夯实研究生导师育人职责。
健全导师遴选、考核、激励、表彰等制度,强化导师岗位管理,夯实导师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和 “立德树人”首要责
任,规范导师指导行为。要把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遴选的首要条件,把导师履行育人职责的情况作为招生资格审查的重要条件,把导师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果作为导师聘期考核的重要指标。 完善导师培训体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导师思政教育、学业指导、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构建积极和谐的师生关系。坚决杜绝 “挂名”导师和“放养式”管理,对于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导师,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视情况采取约谈、更换导师、 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严重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依法依规及时给予严肃处理。 同时,要注重导师权益保护,各培养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明晰规范导师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优化绩效考核分配体系,奖优劣汰。
第八条 加强研究生导学团队建设。
导学团队是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参与组成的学术性群体,是以人才培养为核心、 以学术研究为依托、 以导学关系为纽带的师生群体。加强导学团队建设是依据研究生培养特点和规律,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
各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导学团队的培育和选拔,选树一批思想建设强、科研产出高、 团队业绩好的导学团队。建立导学团队评价体系,将师德师风、培养模式、师生关系、 团队文化、教育管理、 团队业绩作为评价的重要维度,科学规范评价导学团队建设成效。健全导学团队激励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优秀导学团队评选活动,通过招生名额奖励、活动经费支持、 团队集体表彰等激励措施,正向强化构建和谐导学关系。加强研究生骨干培养,鼓励优秀研究生积极参加“ 三助”工作。
多措并举,打造 “ 思政教育+学术研究+日常管理” 三位一体的导学团队育人模式。
第五章 突出工作重点,拓展育人有效途径
第九条 深化研究生理想信念教育。
加强研究生课程思政建设,配齐建强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专兼职教师队伍,开全开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 强化学术道德养成,推进学术科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养双提升,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艰苦奋斗的创业品格、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广泛深入开展 “ 四史” 学习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切实引导广大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家国情怀、掌握科学思维、砥砺奋斗报国,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着力加强研究生党建 “双百”工作。
把研究生党建“双百”(百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和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培育创建纳入党建工作整体布局,落实工作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相关职能部门要发挥研究生党建龙头作用, 以党支部建设和党员作用发挥为抓手,全面开展研究生党建 “双百”培育创建工作,实施 “党建+思政”“党建+科研”“党建+实践”等工作模式,将研究生党建与思政教育、科学研究、创新实践紧密融合。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培育一批教育管理监督党员有力、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有力的研究生样板党支部。选树一批理想信念坚定、学业成绩优秀、带头作用突出、师生高度认可的研究生党员标兵, 以点带面发挥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 同时,要用好校内校外、线上线下媒体资源,形象生动、通俗易懂地展示样板党支部和党员标兵的先进事迹,形成 “创优学优”“对标争先” 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强化研究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工作。
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研究生体育、美育和劳育工作,将体育、美育和劳育纳入研究生综合评价。着力强化研究生实践教育和志愿服务,结合研究生教育特点,积极与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等共同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建立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安排必要的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
加大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实践实习基地规模。将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与专业学习、就业创业相结合, 以科研报告、技术开发和推广、挂职锻炼等形式,积极融入西部大开发等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推动研究生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十二条 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进一步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设,强化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安排专人负责,与本科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同安排、 同部署、同落实、 同检查。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做好研究生心理普查、心理测评建档、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等工作。要提高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按照他们的身心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个体服务和团体辅导项目。积极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系列课程,帮助研究生解决好各
方面心理困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要加强导师心理健康工作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导师与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协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进行思想交流和谈心指导,全面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业、心理和生活状况,做好研究生心理健康的 “ 守门人”。
第六章 强化保障力度,形成常态投入机制
第十三条 强化就业咨询指导服务工作。
着力加强研究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优化工作机制,加大
研究生就业工作考核力度。将研究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培养单位招生计划和学科专业调整的参考指标。加大研究生就业服务工作力度,招生就业处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就业工作,做好就业指导、信息发布、就业签约等一系列工作,特别是要深入开展就业服务和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和成长观。
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广泛收集就业信息,提高就业信息服务质量,主动开拓研究生就业市场,校院两级多层次多渠道举办研究生专场招聘会。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就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帮助和指导。 学院将导师所带研究生就业情况纳入导师考评体系。各部门、各学院要强化协调配合,持续发力,形成服务研究生就业创业的强大合力,推动研究生毕业生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十四条 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
不断完善政府主导、学校统筹、社会广泛参与的研究生奖助投入格局,规范使用国家资金,科学安排学校投入,广泛争
取社会资源,建立奖励激励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办学实际,建立健全奖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不断完善奖助学 金评定办法,适时修订制定奖助体系文件,突出助学导向,“研”字当头,充分发挥奖优助困的正向激励作用,确保奖助工作科 学化和规范化。
不断完善 “ 三助” 岗位设置,不断加大资金投入,规范岗位管理,充分发挥 “ 三助”工作助困和育人作用。着力加强教育引导,着力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十五条 加大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明确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经费标准,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费中研究生专项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作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专项工作经费来管理和使用。
导师应从科研经费中加大对研究生教育的投入,各学院要明确导师对研究生 “助研” 岗位经费投入的标准和要求,作为导师考核的条件之一。相关部门和学院要加强研究生教学研究空间与条件建设的保障,为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和各类创新活动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工作督导检查。校院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定期听取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汇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督导各培养单位党委切实落实研究生教育管理主体责任。
学校把研究生教育管理情况纳入校、院(系)、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述职评议考核范畴,纳入纪检机关
的监督检查范围。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任务不达标甚至出现重大问题的,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细则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以下简称 “研究生” )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努力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或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
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五条 实施研究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培养单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 1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予负责,伤、病等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查合格后,随相应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应征入伍无法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保
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入伍新生在新兵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退役的,可在退役后 2 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新生报到、入学资格复查、学籍电子注册的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复查中发现学生在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休养后可参加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可按照第十条之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休养后,仍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向培养单位办理请假,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备案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由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作退学处理。培养单位应在开学后 1 周内将研究生注册情况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根据培养方案具体要求,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3 年。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须在基本修业年限规定的最后一学期,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培养单位批准,每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不超过 1年。 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前应缴清在学期间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5 年,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仍未毕业者,学校将不再为其保留
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 “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具体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提出,报培养单位批准。主讲教师应在开课初向研究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考试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
研究生课程一般应采用百分制计分。 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以70 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 60 分为合格,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应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没有注册的研究生或所修课程缺勤课时数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考试和进行成绩评定,如已参加考试,成绩不予确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研究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 由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折算成相关课程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退学
等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选修校内其他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 由所在培养单位及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研究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修读学校应为与我校同层次及以上高校。所修课程成绩( 学分) 由所在培养单位及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有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研究生完整地记载、出具课程成绩,真实反映研究生学业全过程的表现。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并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学校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存档。研究生退学后 2 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学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研究生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请假的,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辅导员同意,报所在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般一次请假以 2 周为最长期限,超过 2 周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批准。
研究生违反请假纪律,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或不返校的,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等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或者取消。
第四节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选配以师生互选的方式进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可以提出在本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的要求:
( 一 )导师因退休、调离、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的。
( 二 )导师因出差、 出国等原因,预计超过 1 年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的。
(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变更指导教师申请审批表”,由转入、转出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研究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更换导师的, 由学院协调安排导师,可以不需要原导师
签署意见。
因学位授权点调整等原因导致的导师变更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 一)对拟转入专业确有浓厚兴趣和专长,并经考核确有突出表现的。
( 二)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 三)因停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引起自身情况变化需要转专业的。
(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该专业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 一)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
( 二)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所属学科差异较大的。
( 三)研究生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四)研究生有转专业经历的。
( 五)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的。
(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保障本校全体研究生的合法利益前提下,结合各专业师资基本情况,对转专业研究生人数进行总量控制。
研究生转专业,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 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导师和拟转入导师同意,且经转出培养单位和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 由拟转入培养单位按照学校要求组织考核,报学校审批并公示。
停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并相应延长修业期,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转专业前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可办理学分认证手续。
转专业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予转学。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 五)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 六)因违规违纪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并协调上级部门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且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转入我校的学生,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 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本人提出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因伤、病休学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报学校审批。
若学校指定医院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或因某种特殊原
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研究生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强制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 1 年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年。累计超过 2 年仍不能复学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停学的,须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批准,一般时限为 1 至 2 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批准,可延长 1 年, 即停学创业时间累计不超过 3 年。停学创业时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停学相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
( 三)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 四)研究生在休学、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均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 2 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要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单位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须在期满前 2 周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休学提出复学申请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诊断证明。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复)学资格。复学程序另行规定。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
(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 2 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四)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六)未经学校批准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须由研究生所在培养
单位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提前告知研究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材料,经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导师及家长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批。经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作出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将退学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 由培养单位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 7 日,期满视为送达, 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退学自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或公告结束之日起 2 周内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退学。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 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四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学位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研究生结业,学校颁 发结业证书。
研究生因论文答辩未通过而结业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在结业后 1 年内(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通过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重新答辩仅限 1 次。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照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习满 1 学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 1 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须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按学校要求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审查后,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要求进行异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及研究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有妨碍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的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研究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
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实施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须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 “ 三助”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住宿应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请假,须履行请、销假义务,
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六十条 对于因转专业、转学、休学及未达学分修业要求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随相应年级参与日常教育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干部”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一)警告。
( 二)严重警告。
( 三)记过。
( 四)留校察看。
(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 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 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七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研究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八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设置 6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 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执行山东省教育厅的处理决定。
第七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十六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或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对非学历教育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和国际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试行版)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是加强校际合作,积累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经验,促进学位点建设,提升我校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学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工作,创新研究生培养方式,推动研究生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省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联合培养是指外单位研究生来我校进行联合培养和我校研究生赴外单位开展联合培养,不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校外专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鼓励有学位点建设任务的二级学院(研究院)主动对接国内外高水平高校( 国外高校必须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校且与我校签署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代表性行业企业等相关工作单位,积极组织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联合培养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须符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定位及学位点建设方案要求。重点支持我校研究生赴外单位联合培养和外单位博士研究生来我校联合培养。 已有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单位( 以下简称 “培养单位”)和已经承担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再接收外单位来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若继续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再计算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作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工
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制度建设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管理等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期间的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负责研究生在我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 日常管理和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联合培养基本原则
第五条 我校与开展联合培养工作的合作单位必须签署必要的联合培养协议,就联合培养事宜作出具体约定,保证联合培养学生的利益。具体工作由我校开展联合培养的培养单位负责。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 由研究生兼职导师、研究生所在联合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教育管理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共同管理。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不改变学生学籍归属,学费缴纳、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及信息报送、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发放等事项均由招生单位负责。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须在招生单位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后前往联合培养单位开展联合培养工作,联合培养单位须严格按照招生单位制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标准和培养程序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所在联合培养单位和兼职导师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业指导和安全教育,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保证学生全面、安全发展。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校内外导师须自主协商主副导
师安排,并建立沟通、磋商机制,就联合培养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交流,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对研究生升学、就业提供指导帮助。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出版、发表成果须署招生单位和联合培养单位两个单位名称,按照双方约定确定第一单位。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双方培养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双方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外单位研究生来我校联合培养管理
第十四条 我校教师须参加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并获得导师资格。被联合培养单位正式聘为兼职导师并招收研究生的,须填写《德州学院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登记表》, 同时提供联合培养单位颁发的聘书或相关支撑文件证明复印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来校后由所在培养单位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等条件。使用有偿资源的,研究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批准,学校根据宿舍资源情况予以调配,安排住宿的硕士研究生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学校对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相关待遇:
(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我校提供生活补
贴,每生 200 元/月,每年按 10 个月,按月发放。
(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差期间的住宿、乘坐交通工具、生活补助、交通补助等标准参照《德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教职工一般人员执行。
( 三)联合培养所需其他费用由兼职导师负责筹措解决。
第四章 我校研究生赴外单位联合培养管理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联合培养申请。 申请单位认真论证联合培养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合作事项、预期效果、风险评估等,重点考查联合培养单位的培养能力及保障条件, 申请报告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通过联合培养申请,培养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署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协议须由申请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汇总,并经学校审议通过后,合作双方按程序签署。联合培养协议必须明确双方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我方的办学效益,尤其要对兼职导师职责,双方导师沟通交流机制,相关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的培养待遇、 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单位兼职导师必须取得我校兼职导师资格并达到招生条件,我校导师为合作导师。双方导师应积极为研究生创造 “ 三助一辅”与见习实习岗位,根据研究生的岗位贡献情况发放一定补助。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可以无偿使用联合培养单位的实验设施开展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活动,研究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兼职导师筹措。
第二十条 联合培养单位兼职导师应严格执行我校研究生
培养方案,相应联合培养单位有出版、发表成果毕业要求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优先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出版、发表成果,优先满足毕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派出前由派出培养单位做好行前教育,并督促研究生购买相关保险。派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联合培养期应不少于 1 年,培养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生守则和有关规定。如有违反,由校外兼职导师、研究生所在联合培养单位形成书面材料向我校提出建议,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依法依规向学校提出申诉;对联合培养单位及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在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师资互访、科研项目合作、教学科研平台共建共享、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国际交流等全方位多渠道合作。
联合培养工作完成 1 个协议周期后,开展单位须填写《德州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质量评估表》。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牵头对其进行绩效评定与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协议变更、继续执行或终止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拟接受或派出联合培养研究生单位须提前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批准,严禁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
未经审批私自接收外单位研究生在我校开展联培、代培、课程学习或科研合作,或未经审批私自将我校研究生派出进行联培、代培、课程学习或科研合作。不符合相关条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不予接收或派出。
第二十五条 赴国(境)外参加联合培养的我校研究生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同时还应按照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研究生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改革,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堪当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最具创造力的研究生,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评价( 以下简称 “综合评价”)是研究生各类评奖评优的前置条件。综合评价与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等共同构成研究生毕业授位的过程评价、多元评价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德州学院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四条 坚持立足时代,强化立德树人。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贯彻 “ 四为”方针,坚持 “ 四个面向”。突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着力破除 “五唯”,推进评价与发展相结合, 以评促改, 以评促育,引领研究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五条 坚持遵循规律,做到科学有效。充分把握研究生群体特点,统筹兼顾学生类型、培养阶段、学科专业等,分类设计,科学评价。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
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全过程评价和德智体美劳全要素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全面、专业、客观。科学评价。
第六条 坚持公平公正,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评价流程,明确评价标准,优化评价方式,注重民主评议,完善公示制度,公开评价结果,切实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确保研究生在评价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坚持协同联动,凝聚育人合力。深化 “ 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推进多元主体协同参与评价,落实各岗位育人职责,引导全员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人才成长观,协力打造育人 共同体,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和育人实效。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综合评价是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评价, 内容包含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五个评价维度,五育协同,缺一不可。
第九条 德育评价要突出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 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锤炼品德修为、勇担时代重任。重点考察研究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 “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 四个自信”、做到 “ 两个维护”;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自觉维护安全稳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恪守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研究生党员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研究生干部应主动服务同学,
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条 智育评价要突出质量导向和破除 “五唯”,推进分类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等,引导研究生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创造,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深刻理解把握时代潮流和国家需求,对标一流,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是否具有较高的科研素养和研究能力,具有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产出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 体育评价要突出以体强体、 以体育智、 以体育心,引导研究生在运动中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重视身心健康,结合个人体质选择适宜的运动项目,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做到科研学习和体育运动协调发展,切实提升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
第十二条 美育评价要突出以美育人、 以美化人、 以美培元,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审美观念、陶冶高尚情操、塑造美好心灵、激发创新创造活力。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结合学科专业和自身艺术素养,善于发现和诠释科学之美,丰富审美鉴赏体验,积极参加美育实践,增强对美的追求和美的自信,提升审美和综合能力。
第十三条 劳动教育评价要突出以劳树德、 以劳增智、 以劳强体、 以劳育美,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积极参与日常劳动和公共服务,按要求完成“三助一辅”工作,结合学科和专业开展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提升就业能力,养成勇于
奉献、艰苦奋斗的劳动品质。
第四章 评价组织
第十四条 研究生综合评价工作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须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综合评价小组,组织本单位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以学年为周期,综合评价可以以年级、班级、专业或课题组等为单元,在 日常表现记录、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基础上,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地进行。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包括德育评价结果和综合评价成绩两部分。
德育评价结果分 “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个等级,各等级不限定比例。受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不得为 “优秀”“ 良好”。受 “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原则上应为 “不合格”。
综合评价成绩由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评价成绩加权产生,各评价模块具体评价标准、评价方式、权重系数等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生类型、学习方式、培养阶段、学科专业等因素统筹确定并提前向研究生公布。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 “优”“ 良”“中”“差”四个 等级,原则上“优”的比例不超过应测评人数的 50%,“ 良”“中” “差”不设比例。综合评价结果为 “优”的研究生,德育评价 结果须为 “优秀”。德育评价结果为 “合格”“不合格” 的研究
生,综合评价结果应为 “ 中”或 “差”。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结果须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记入《德州学院研究生综合评价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版 )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提高研究生 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 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 号)、《研 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 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 的意见》(教研〔2014〕6 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 9 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 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发〔2020〕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导师助学金、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 以下简称 “ 三助一辅” )岗位津贴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资金来源:政府下拨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导师提供的资助经费;社会捐赠以及学校筹措的其他经费。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资助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
计划且在我校基本修业年限内(不含规定学制外的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且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评审过程坚决破除 “五唯”评价方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各类助学金发放严格依据学生资助政策标准,充分发挥助学激励功能。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及额度
第六条 德州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主要有以下几类:
奖学金名称 |
奖励标准(元/人) |
指标比例 |
国家奖学金 |
20000 |
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达 |
学业奖学金 |
一等奖学金:8000 |
参评学生人数的 20% |
二等奖学金:5000 |
参评学生人数的 30% |
三等奖学金:3000 |
参评学生人数的 50% |
专项奖学金 |
学校积极联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硕士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具体奖励标准及评审实施办法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
第三章 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 一)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研究生二、三年级设置,发放标准为 20000 元/人,具体指标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四)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综合评价结果为“优”。
(五)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所修课程单科成绩每门不低于 80 分。
( 六)科研能力显著,在各级学术科研、创新实践、文化体育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申请人一般应取得一定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如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完成高水平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专利、新品种、新产品开发等;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优异成绩;或获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或在学校认定的A 类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获奖等。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 一)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研究生一、二、三年级设置,每学年上学期组织评审。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四)全面发展,综合评价结果为 “优” “ 良”。
( 五)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
( 六)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各级学术科研、创新实践、文化体育等活动中表现优良,并综合考虑参与学生活动、社会实践等情况。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基本条件:
( 一)硕士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学校、社会或个人资助设立,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大型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硕士研究生。
( 二)全面发展,综合评价结果为 “优” “ 良”。
( 三)所修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无不及格课程。
( 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各级学术科研、创新实践、文化体育等活动中表现优良。
( 五)符合各项奖学金评审细则或管理办法中的评审要求。
第十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第一单位须为德州学院,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共同第一作者的成果用于申请奖学金时,要如实申报作者位次及该成果是否已申请过奖学金。
第十二条 申请各类研究生奖学金,科研成果均不允许重复使用。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与奖惩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一般在每年 9 月到 11 月进行。社会奖学金按照设奖者的评审时间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组织
( 一)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日常组织及管理工作。
(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以下称 “培养单位” )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以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在履行具体评审工作职责时,原则
上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 一)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以各学科专业参评学生总人数为依据,按比例向各学科专业分配下达奖学金评定指标。
(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 三)各培养单位召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会议,根据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的各培养单位评审细则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 四)学校对各培养单位推荐候选人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五)公示材料不得涉及保密信息。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取消当年研究生奖
学金参评资格:
(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 二)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 三)因疾病、因私出国或其他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者。
(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者。
( 五)考核考试成绩有不合格者。
( 六)有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七)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因违规操作导致事故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严重者。
第十九条 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中,若研究生本人存在违反学术道德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审资格, 已发放奖励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若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全校,核减奖学金名额指标。
第五章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导师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上级财政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每年按 10 个月平均逐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为所指导硕士研究生在我校
就读期间提供导师助学金,由导师根据研究生个人综合表现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不低于 300 元/月,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助学金资助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按学期对助学金工作进行考核,
将导师资助研究生相关情况,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导师资助到位情况作为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的重要条件。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会同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将奖学金于当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会同学生工作部、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社会奖学金的发放由学校与设奖者协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实施细则,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在每学年研究生报到注册后,负责将本单位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未调入学校者、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者暂不发放助学金,待其全部人事档案材料调入学校、办理缴费后发放。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助学金。
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延期毕业(超出 3 年修业年限)
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保留学籍、休学、延期毕业或留校察看期间不予发放助学金。
第三十条 学校对奖助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纪委机关、审计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从事 “ 三助一辅”工作,在为学校科研、教学、管理提供重要支撑和补充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 三助一辅”对研究生的培养功能,以助研促进研究生科研能力提升,以助教促进研究生知识掌握和实践能力提升,以助管促进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提升和责任意识锻炼,以学生辅导员促进研究生思想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提升。
第三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须高度重视 “ 三助一辅”工作,
统筹协调 “ 三助一辅”工作在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困等方面的多重作用,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优先保证研究生培养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 “ 三助一辅” 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应遵循按需设岗、数量适中、公开招聘、自愿申请、择优录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助研
(一)导师根据本人研究课题、研究经费以及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要设置助研岗位。 岗位聘任、培训、管理、考核和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导师自主完成。
(二)助研岗位津贴额度由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工作的
内容、时间、完成任务质量等合理确定。学校规定最低助研津贴发放标准为每生 300 元/月, 由导师据实按月发放。 学校鼓励导师在此基础上提高助研岗位津贴标准。
( 三)各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助研岗位进行定期考核,结合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制定并落实考核实施细则。助研岗位经导师考核认定为合格以上,由导师通过财务处将助研津贴发放给研究生本人。各培养单位于每学期末将助研津贴发放情况(人数、津贴发放数额等)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助教
(一)助教岗位主要承担指导实验、作业批改、一般答疑、课程教学准备、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等工作。
(二)助教岗位由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根据各用人单位教学需求等统筹设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科特点,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对研究生助教工作作出安排,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用人单位于每学期末将助教聘任情况(人数、津贴发放数额等)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 三)助教津贴发放标准为 20 元/课时,课时量须据实统计且一学期最高不超过 50课时,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各承担 50%,年末统一发放。
第三十六条 助管
(一)研究生助管承担学校管理服务部门和学院(研究院)的事务管理,以及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辅助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二)助管岗位由校内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学科
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提出聘用申请,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汇总报学校研究下达。学校对助管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由研究生院汇总助管岗位数量,各用人单位制定岗位条件和要求。
( 三)助管岗津贴 600 元/月,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 12 小时, 由学校据实按月发放。
第三十七条 学生辅导员
( 一)学生辅导员在培养单位领导下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如党团管理、班级管理、心理咨询、就业辅导等。
( 二)学生辅导员津贴标准为 600 元/月, 由各用人单位据实按月发放。各用人单位可根据聘任研究生工作内容及工作强度适当提高学生辅导员助理津贴发放标准。
( 三)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培养单位在校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设置。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学生工作部和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学生辅导员进行岗位指导、培训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辅导员,作出终止聘任的决定,并减发或停发学生辅导员津贴。
第三十八条 申请 “ 三助一辅”基本条件:
( 一)参加 “ 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优良的道德品质,较高的综合素质,较强的责任心。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必须经过导师同意,且学有余力,不能因参加 “ 三助一辅”工作而影响专业学习和研究。
(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申请“三助一辅”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受聘两个岗位。
第三十九条 聘任程序。 助研岗位聘任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导师自主完成。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聘任参照如下程序:
( 一)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每年 9 月份公布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信息,如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应聘条件、选聘标准、选聘程序、考核方式、 岗位津贴等。
( 二)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认真填写应聘材料,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设岗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确定聘用人员后,将聘用名单上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组织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 向全校公示。
( 三)每年 10 月份,设岗部门确定聘任研究生并签订聘用协议,协议须明确具体岗位目标、职责要求、工作时间、工作量和津贴标准等。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 “ 三助一辅” 岗位的聘任不受学科专业限制,除助教必须有相应的学科专业背景外,学校鼓励对其余岗位实行跨学科、跨培养单位公开招聘。
第四十一条 参加 “ 三助”工作的研究生经聘用后,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培训由各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自行组织。
第四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 “ 三助一辅” 岗位聘期为 1 年,考核以学期为单位。各设岗单位应于第一个学期末对受聘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方能继续下一个学期工作。
聘期结束时,各设岗单位须对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最终考核,将考核情况归入学生档案,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受聘“三助一辅” 岗位:
( 一)当年学业成绩有不及格情况者。
( 二)当年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 四)不能正确履行 “ 三助一辅” 岗位职责者。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 “ 三助一辅”工作的终止,应由设岗人员或设岗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所在单位和学科建设与研 究生教育处备案。自核准之日起,研究生停止参加“三助一辅”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有关程序、标准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学校研究生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教育收费是指我校研究生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各类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方式入学,在我校就读的研究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研究生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统计研究生缴费情况,并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和研究生所在的培养单位通报。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宿舍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研究生录取以及学校的住宿资源情况,合理安排研究生的住宿床位,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和各培养单位协同做好日常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协同学生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研究生录取、学籍变动、研究生资助、住宿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以下称 “各培养单位”)是
组织本单位研究生按规定交费的责任主体,各培养单位要指定收费负责人,传达学校的收费政策,做好研究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研究生交费的宣传引导,确保研究生教育收费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根据《关于规范完善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 号),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为:学术学位硕士 8000 元/年,专业学位硕士 10000 元/年。
第九条 住宿费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收费管理办法》 (鲁发改成本〔2022〕734 号)和学校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根据物价变动、培养成本、学习方式、学科特点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章 收费结算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学年于每学年初一次性收取,不跨学年预收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费用,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研究生实际修读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故延期毕业的,学费按照原修读学费标准的 50%,根据研究生实际延期修读时间收取。住宿费按照
实际住宿时间和随读年级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交纳。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的,可以按月计退剩余的有关费用。休学期间,研究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研究生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开除学籍、延期毕业、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的修读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每学年 10 个月计算,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电子票据)进行结算。学费、住宿费收入通过 “ 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 “ 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培育与管理办法
德院政字〔2025〕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自主开展科学探索和创新实践,选题应密切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地方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紧紧围绕重要理论和学科前沿问题开展研究,形成一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高水平原创成果,培养一批优秀的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总体布置和协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项目申报、评审、结题、经费审批、处理异议事项等。
第五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的原则,采取 “ 自主申请、择优资助” 的方式组织。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立项数量。立项数量根据当年在校生情况确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
( 一)项 目 申请人为我校注册全日制研究生,每位研究生限主持 1 项, 同时可以项目组成员身份参与 1 项。项目组成员不超过 4 人,均须参加项目研究工作,对研究工作有实际贡献,不符合以上人员要求的项目不予推荐;
( 二)申报者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素质;
( 三)申报者所在培养单位及其导师应积极支持其课题研究工作,其导师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配套资助; 同一名校内导师或者行业导师指导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数不超过 2个;
( 四)研究课题应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围绕行业企业的工程需求、技术和管理问题,重点支持本学科专业中重点、难点问题的选题; 申请项目一般应与导师研究方向一致,并征得导师同意,鼓励开放合作协同创新,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联合申报;
( 五)研究课题论证比较客观、充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理论、实验、方法具有创新性和独特研究思路,预期可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六)已获得各种资助的科研项目不予申报;
( 七)对于已有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处于在研状态且尚未到期结题的负责人,不接受其再次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与立项程序:
( 一)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在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研
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评选工作;
( 二)申请者需填写《德州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申报书》,导师签署意见,提交所在培养单位;
( 三)申请者所在培养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效果能否实现等进行推荐排序,并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 3 天,无异议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 四)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不少于 3 天,公示无异议后,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公布立项名单。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项目计划安排开展研究工作,合理使用资助经费, 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期目标。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的变动,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德州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变动申请表》,经指导教师、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同意,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若未经报批,擅自更改资助项目,造成项目实质性变更的,学校将取消对该项目资助, 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收回已拨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项目负责人职责时,
应填写《德州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变动申请表》,经指导教师、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同意,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每年组织一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工作。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德州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书》,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结题要求。项目须取得以下成果中至少一项,方可结题:
( 一)公开刊物或公开出版的 D 类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或出版与项目相关的研究论文、报告、设计、作品等;
( 二)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实审阶段或授权;
( 三)获得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权;
( 四)已被行业企业等实际部门采用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形式包括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技术入股、生产应用、成果采纳等);
( 五)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作品奖或我校认定的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大赛、各专业学位类别教指委组织的各类大赛等实践性成果相关奖等奖励;
( 六)根据学科专业差异,各培养单位经过论证的其他形式实践类成果。
结题成果须与本项目密切相关,且成果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必须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单位必须为德州学院。公开发表的论文等成果须标注 “德州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及项目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材料。获得资助项目的研
究成果归属德州学院和项目组。
第十四条 项目延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主客观条件无法按时结题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德州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变动申请表》,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同意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应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终止。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资助的申请,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
( 一)不再是我校在校研究生的;
( 二)不能继续完成研究工作的;
( 三)在科学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弄虚作假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
对终止项目,学校收回全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每个项目资助 5000 元,资助经费在正式立项后拨付,用于差旅、实验耗材、版面费等,不得用于劳务支出。项目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报销须由研究生本人签字、导师签字,单笔报销超过 2000 元需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为各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做到保证使用,
悉心指导。应积极营造创新教育氛围,搭建研究生交流平台,积极开展相关活动,为研究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为资助项目建立档案,完整、妥善保存有关资助项目的纸质和电子资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遇有与上级文件冲突之处, 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5 级研究生起执行,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版)
德院政字〔2024〕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明确研究生课程教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以下简称“导师”)指导研究生等工作量的计算和管理,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
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以研究生培养方案计划开出的研究生课程、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下达的其他教学任务为准;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培养方案所开设的课程及进行的教学活动,一概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三条 教学工作量由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两部分组成。课程教学工作量指研究生课程的课堂授课以及与授课相关的备课、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等的工作量;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指导师指导研究生从入校到毕业全过程的工作量,包括科研学习指导、专业实践(验)指导和学位论文指导等工作量。
第三章 课程教学工作量
第四条 课程教学工作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课程教学工作量= K ×a ×b ×c,其中:
( 一)K 为当学期按研究生培养方案实际应完成学时数。
( 二)a 为课程类型系数:研究生理论课程系数人文社科类
为 2.0、理工农医类为 2.1,双语课程系数为 2.5,全英文课程系数为 3.0。
双语课程指授课语言主要为英文( 60%以上),课件、课程大纲均为全英文撰写,学生作业和考试主要为英文( 60%以上),其中任何一项未能达到要求,均不能认定为双语课程。全英文课程指授课语言、教材、课件、课程大纲、学生作业和考试均为英文,其中任何一项非全英文撰写,均不能认定为全英文课程。
( 三)b 为重复课系数:首次课为 1.0,重复课为 0.8。
( 四)c 为学生人数系数:c=0.8+0.2 ×(m/r),其中:
m 为课堂实际选课人数,r 为标准班人数,研究生公共课标准班 r=25,专业课标准班 r=10,实际选课人数不足 1 个标准班的按 1 个标准班计算,要求 1≤c≤1.4。
第五条 命题、监考阅卷工作量计算。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考试课程和以考试形式进行的考查课程:命题每套试卷 2 个课程教学工作量;每名教师监考 1 场次( 120 分钟)1 个课程教学工作量;试卷评阅每份计 1/40 个课程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 关于课程教学工作量的几点说明。
( 一)含有实验、实践环节的专业课按理论课计算办法计算,不拆分计算。
( 二)所有开设课程必须具有教学大纲等必要教学文件。除指定的参考文献外,任课教师应有所开设课程的讲义,并应及时更新有关内容。
( 三)任课教师课程教学工作量包括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课程教学质量评估不合格的,其实际课程教学工作量按上述课
程教学工作量的 50%计算。
( 四)实际授课学时按照教师授课过程中实际完成的教学学时数计算, 因教师个人原因不能完成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教学任务,其工作量按照实际完成学时的 80%计算。
第四章 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第七条 导师全程指导 1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工作量的指导计划总学时为 150 个学时,各学年指导计划学时分别为一年级30 个学时(每学期 15 个学时)、二年级 50 个学时(每学期 25个学时)和三年级 70 个学时(每学期 35 个学时)。
第八条 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按学年分年级进行计算,按专业类型和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等级水平进行工作量核定。指导教师的各年级指导研究生工作量之和为指导教师的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第九条 各年级指导研究生工作量按学年指导计划学时折算为标准学时,计算公式为:
各年级标准学时=学年指导计划学时 ×T ×Cn ×Σki,其中:
( 一)T 为专业类型系数,理工农医类专业 1.7,人文社科类专业 1.3。
( 二)n 为同年级研究生人数。
( 三)Cn 为指导同年级研究生人数系数。
表 1 指导同年级研究生人数系数
同年级研究生人数(n) |
1 |
2 |
3 |
4 |
5 |
系数 Cn |
1.0 |
0.9 |
0.8 |
0.7 |
0.6 |
( 四)ki 为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水平等级系数。
表 2 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等级系数
学位论文等级 |
尚须完善 |
一般 |
较好及以上 |
等级系数 ki |
0.8 |
1.0 |
1.2 |
第十条 关于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的几点说明:
( 一)学位论文等级一律以研究生所在院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为依据。研究生未答辩前,学位论文水平等级系数暂按 1.0 计算,论文答辩后,再按相应学位论文水平等级核定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学位论文等级为尚需完善,重新答辩后仍未通过的,论文等级系数按 0.7 重新核算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重新答辩后通过的,不再另行计算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
( 二)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在我校标准学年计算。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导师指导工作量暂不计算,复学后继续指导该学生,指导工作量叠加计算;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计算导师指导工作量;研究生被开除学籍或退学的,按学位论文等级系数 0.7 计算指导教师指导该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
( 三)因指导教师失察或故意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和论文工作中,有伪造和剽窃行为的,根据情节和态度,扣减指导教师指导该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 50%-100%。
第五章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统计核算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对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进行统计。教学工作量统计、上报工作由各开课单位负责完成。数据统计核算完成且公示无误后,相关表格由任课教师、导师本人签字、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学科建设与研
究生教育处,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复核、备存作为教师教学任务考核、津贴发放及职称评聘时教学工作量计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津贴发放标准参照当年度本科生教学工作量津贴发放标准。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统计以培养方案和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为准,培养方案变更的须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数据统计和汇总上报过程中,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公正公开。对故意虚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德州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德院政字〔2017〕71 号)同时废止,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及成绩管理规定
德院政字〔2025〕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教学质量,明确研究生授课教师的职责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以下简称“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组织实施研究生课程建设工作。研究生公共课程开设单位负责学校公共课程的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课程设置、开设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以研究生培养方案( 以下简称“培养方案”)、各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为依据,须满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核心课程设置的要求。
课程设置应涵盖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要求。 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沿类、学科交叉类课程的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以职业与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发方法类、行业领域前沿技术类、产教融合类课程的开设。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
为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非学位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等。
第五条 新增课程须经开课单位充分论证,并指定课程负责人。 由课程负责人牵头组建教学团队,制定课程大纲,开课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审批通过后于下一学年列入培养方案及开课计划。
第六条 研究生处每3 年对全校开设的课程进行检查、评估,或经开课单位论证,对不适应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而不宜继续开设或 3 年内无学生选修的课程予以淘汰。如确因特殊情况需继续开设,应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申请。 已经停开的课程若需再次开设,按本规定中新增课程申请程序重新办理。
列入课程目录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按要求开课,并在相应范围内开放选课。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须确保师资队伍和教学计划的落实,鼓励教师组建课程团队合作建设课程,杜绝因人设课。
第七条 研究生必修课程应严格遵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进行开设,研究生选修课程的开设需结合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选课情况进行开设。
第八条 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在教学活动中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学科专业发展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课程,应提前一学期由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申请报告包括课程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课程名称、学分、课程师资条件及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由研究生处统筹安排,其任课教师由对应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负责指派,所指派的教师应符合任课教师条件,并服从教学安排。
第十条 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研究生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由培养单位负责选配。个别课程如需聘请校外单位专家、学者讲授部分内容,应由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专业选修课程应达到一定人数方可开课,选修课程人数在 5 人及以上方可开课。 因招生人数少导致选课人数不足的选修课,如确需开设,须经培养单位申请、研究生处审批后准予开设。
第十二条 以同等学力入学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不少于 2 门本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不计入学分。硕士研究生补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开设,随本科课程一同学习。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应选用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教材。凡教材选用范围中有中宣部、教育部已出版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必须选用相应教材。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选编教材和开展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凡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需编写教学大纲、制作教学课件,列出教材及参考书目等,并应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方式应体现研究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组织教学团队(课程组)
相关教师编写, 由开课单位负责审核,并提交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开课单位、主讲教师、开课学期、授课学时、授课对象、教学目的、教学要求、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核方式、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等。教学大纲内容应与时俱进,全面强化课程思政建设,追踪学科前沿进展,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并将课程思政和知识更新部分加以强调说明。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每 3 年组织对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进行修订, 以提高课程的适应性。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由本校在编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初次承担研究生课程的应具有三年及以上本科教学经验且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若有必须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须由开课单位确认其符合任课教师基本条件。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须经教师本人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初次承担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经过课程试讲,合格后方可授课。任课教师试讲工作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试讲流程主要包括教师试讲、专家提问点评、专家评价打分等环节。试讲评定专家组原则上应由不少于 3 人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至少 1 人为非开课单位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即为通过,试讲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试讲:
(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
(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且在近两年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均为优秀;
( 三)获得校级教学比赛二等奖及以上。
免试讲申请由任课教师提出,开课单位审核,经开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课程教学
第二十一条 开课前任课教师应按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应认真做好课堂考勤、课程考核、成绩登记等过程考核工作;应根据课程性质为学生指定教材、参考书目或有关参考资料。
第二十二条 课程教学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任课教师要采用课堂讲授、 问题讨论、专题报告、案例教学等符合学科专业特点的教学方式方法,通过AI赋能课程教学和智慧课程,培养和引导学生主动开展理论学习、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研究生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不得擅自调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的,按照《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调(停)课管理办法》执行。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或由他人代课的,需承担相应教学责任。 一学期内,同一门研究生课程调、停课不得超过 3 次。
第二十四条 课程教学要强化课程思政建设,倡导教育家精神,重视学术道德规范建设,确保教学过程实现知识传授与价
值引领的有机统一。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独立承担的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不超过 2 门(承担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程的任课教师可适当增加)。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或两名以上教师任课的课程)在教学上要做到教材、教学大纲、考试命题和评分标准的统一,采用集体阅卷。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参照《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与选课
第二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组织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经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不得随意更改,因故需要更改的,应由研究生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申请手续每学期开学 2 周内办理,逾期者所选课程均不可变更。
第三十条 未办理个人培养计划变更手续,且未坚持上课和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课和旷考,并记入成绩表。没有选课而参加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不计学分。
第三十一条 若所选课程因故停开,经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后,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核。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硕士研究生新生,持相关有效成绩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依据免修条件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硕士研究生英语:
( 一)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英语一成绩不低于 65分或英语二成绩不低于 80 分;
( 二)近三年,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525分;或 GRE 成绩不低于 260 分;或 TOEFL 成绩不低于 90 分;或雅思成绩不低于 6 分;或 PETS 成绩 5 级及以上;
( 三)大学本科专业为全日制英语专业,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硕士学位;
( 四)在英语为母语的国家获得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45 分钟计 1 学时,理论教学 16 学时或实验(实习)32 学时计 1 学分。
第三十四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方式须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的方式进行,一经公布不得变更。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 “考试”和 “考查”两种,学位课的考核方式原则上为 “考试”。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等形式,考查方式可采用笔试、 口试、读书报告、研究报告、课程论文或大作业等方式。
以同等学力入学的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的考核方式与本科生一致,并须与本科生同场同卷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应注重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应用能力和创新性思维与综合素养的考核,加强课程考核与教学过程的紧密结合。
第三十六条 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要求,在教学大纲中明确研究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对出勤、作业、实习报告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未选课、未取得考试资格、课程累计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 1/3 以上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作业、报告等的,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八条 最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一般用研究生平时上课表现、 出勤情况、课堂回答提问情况、作业完成情况及撰写论文或综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成绩评定采用满分 100 分制计量成绩, 由平时成绩( 占比不少于 30%)与期末考核成绩按比例进行综合评定。若同一课程由多名教师承担,其成绩评定由课程负责人会同其他任课教师共同商定。
第三十九条 公共课程的考试日程安排由研究生处负责,专业课程的考试日程安排由培养单位负责。考试日程安排一般应于考试前 2 周公布。
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的安排由开课单位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负责,实行任课教师监考回避制度。监考安排要求做到考生人数在 60 人以下的考场,安排 2 人监考;60- 89 人的考场,安排 3 人监考;90 人及以上的考场安排 4 人监考。
第四十条 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保留至整数部分,学
位课程成绩须达到 70 分以上、非学位课程成绩须达到 60 分方为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在出具研究生成绩单时,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显示分数。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所获得的全部课程成绩记录均记入成绩单,不得删减。
第四十二条 考核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者,须申请补考。补考一般应在下一个学期开课 2 周 内完成,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组织,专业课由培养单位组织。补考成绩合格的,在补考成绩处标注 “补考”。补考不合格的,须申请重修。
第四十三条 每门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学习和考核要求不变,且不能提前或单独考试。重修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试相同,并标注 “重修”。
第四十四条 原则上研究生课程不得缓考。研究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开课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视为旷考。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参加下学期的补(缓)考,按正常考试记分。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考核资格、旷考、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 违反考试纪律者,在成绩档案中标注“缺考”“旷考”或“作弊”等,不计学分,不得补考,并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该课程重修手续。对违纪者根据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重修的课程,如因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或者课程名称发生变化的,需由培养单位论证后出具换修意见,提交《研究生课程换修申请表》至研究生处审批,审批通过后修读替代课程完成重修。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英语免修的,学分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登记,其课程成绩以 80 分计,并在成绩后标注“免修通过”,不认同者可参加研究生英语的考核,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录,考核成绩未达到 70 分者,需重修研究生英语。
第四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和成绩录入工作。在成绩评定后,应将成绩登记表、试题试卷、考勤名册、平时成绩认定支撑材料等与成绩相关的材料交开课单位保存备查,并将考核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九条 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上传系统,提交后不得更改。若确属判卷或誊分有误,须由任课教师提交申请,说明更改理由,经课程负责人同意、开课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更改。
第五十条 研究生专业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均由开设该课程的教学单位负责保存。研究生毕业归档成绩单由所在培养单位具体管理,培养单位应在研究生修完个人培养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 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前,审核该研究生所有课程成绩,经培养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研究生处复审,复审无误后打印毕业归档成绩单,送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因就业、考试或出国等原因需要个人成绩单或成绩证明的, 由各培养单位提供,加盖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公章后有效。毕业研究生的成绩单或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研究生的各类成绩证明要如实反映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习状况,不得随意改动。
第八章 教学质量评价
第五十二条 评价目的
以评促教、 以评促改,引导教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强化研究生课程建设,使不同类型研究生的知识结构更趋合理;促进研究生课程改革,更好地适应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
第五十三条 评价原则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以专家评价、教学对象评价等作为衡量教学产出质量的核心评价标准,严格按照评价流程,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程序、方法,公开、公平实施教学评价。
第五十四条 组织机构
( 一)研究生处会同教学质量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工作以及评价结果数据的统计与反馈,组建研究生教学督导队伍。
( 二)各学院负责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落实,制定本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听课,做好各教学环节、教学文档的检查,完成学院教学质量评价。 同时,组织、督促本学院研究生按时参与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十五条 评价对象为每学期开设的所有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
第五十六条 评价主体包括学生、学院( 同行专家)、学校(督导),分别承担相应的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不同主体需参考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1、2、3)分别评价,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第五十七条 评价程序为每学期学院同行专家及学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随机听课检查,每学期末研究生处会同教学质量督导与评估中心组织研究生采用网上或纸质评价的方式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统计本学期开设课程及任课教师的评价结果,并反馈至各相关学院。
第五十八条 参与教学质量评价的研究生课程按照选课人数分为大班( 11 人及以上)、中班( 5-10 人)、小班( 5 人以下)三种规模,按不同评价方案分类综合评价,若学院、学校督导评价缺失, 自动将该权重分配给学生评价得分。详细评价权重参考《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权重说明》( 附件 4)。
第五十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评价分数≥90 为优秀, 80≤评价分数<90 为 良好,70≤评价分数<80 为合格,评价分数 <70 为不合格。 同时优秀人数不能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 50%。
第六十条 根据评价结果将研究生课程分为优质课程、合格课程和不合格课程, 由多个教师共同开设的课程,课程得分按全部教师评价的平均分核算。
( 一)优质课程:评价结果得分 90 分以上的课程中前 40%作为优质课程, 由学院推荐、学校审议。
( 二)合格课程:综合评价得分介于优质课程与不合格课程之间。
( 三)不合格课程:综合评分 70 分以下的课程,本学年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课程或因其他情况被学院或学校认定为不合格的课程。不合格课程不定比例。
第六十一条 优质课程推荐程序
公共课、专业课开课学院分别结合评价标准推荐,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成立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代表、导师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的评审委员会,结合学院推荐意见、督导听课记录及学生反馈,确定最终优质课程名单。
第六十二条 评价要求
(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并做好阐释工作,提高其在任课教师和研究生中的知晓程度,使研究生及其他评价人员了解评价内容,明确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必要性,正确对待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要有严格的措施和纪律促使研究生及其他评价人员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评价课程的教学质量。 学院在日常工作中要对教师教学工作情况做好记录、督促、监督,使学院评价做到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 二)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段内参加评价工作,逾期未参加者,将无法查看本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考勤不合格、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纳入有评教资格学生人数统计。研究生评价时要本着对学校负责、对任课教师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认真客观地进行评价,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 以保证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第六十三条 评价结果运用
( 一)研究生处和相关教学单位应认真分析各门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和督导评价结果认真分析总结,对指出的问题提出持续改进措施,不断调整和改进课程教学。
( 二)对于首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任课教师,研究生处
将约谈相关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共同拟订改进方案,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一年内不能再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所在教学单位安排同行专家跟踪指导。
( 三)被评为优质课程的,学校在省级研究生教育课程思政示范课程、 山东省优质研究生课程、 山东省优质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 山东省一流教材、省级教学成果奖培育等各类教学建设与改革、优秀导师遴选等工作中给予政策倾斜。
( 四)被评为不合格课程的,不得参与评优,不得参与本年度研究生相关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 申报, 由所在学院制定具体改进措施,跟进课程质量提升情况。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课程的,取消任课教师授课资格三年。
( 五)各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实施情况、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学校教学管理、年度考核、职称晋升、 岗位聘任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任课教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单位提出 申诉。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教学情况进行调查、复议,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上报研究生处,并及时反馈至任课教师。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1.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学生评价)
2.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学院评价)
3.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学校评价)
4.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权重说明
附件1
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学生评价)
评价指标 |
评价选项 |
分值 |
满意度 |
非常满意 |
100 |
比较满意 |
80 |
一般 |
60 |
不满意 |
40 |
附件2
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学院评价)
评价指标 |
评价选项 |
分值 |
根据学科发展、人才需求变化和课程实际教 学效果, 优化课程内容,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注重前沿引 领和方法传授。(30%) |
非常满意 |
100 |
比较满意 |
80 |
一般 |
60 |
不满意 |
40 |
构建研究生课程学习支持体系,授课准备充分,教学 大纲、教案、讲稿或PPT 等教学资源符合学校规范要 求。(20%) |
非常满意 |
100 |
比较满意 |
80 |
一般 |
60 |
不满意 |
40 |
尊重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重视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兴 趣,结合课程教学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取 得良好育人成效。(30%) |
非常满意 |
100 |
比较满意 |
80 |
一般 |
60 |
不满意 |
40 |
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严格 组织课程 考核,教学纪律良好,无频繁调课、停课。(20%) |
非常满意 |
100 |
比较满意 |
80 |
一般 |
60 |
不满意 |
40 |
附件3
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督导评价)
评价指标 |
评价选项 |
分值 |
遵守教学纪律,不存在无故调课、停课及迟到早退 现象。( 10%) |
非常满意 |
100 |
比较满意 |
80 |
一般 |
60 |
不满意 |
40 |
教师备课充分认真,教学文件齐全,符合规定, 内 容与大纲、课程标准一致。( 10%) |
非常满意 |
100 |
比较满意 |
80 |
一般 |
60 |
不满意 |
40 |
教学内容,课程内容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要求,能反映本学科领域前沿及最新研究成果。 (30%) |
非常满意 |
100 |
比较满意 |
80 |
一般 |
60 |
不满意 |
40 |
教学方法,充分考虑本学科特色,善于针对不同教学内容采用多种途径有机结合的授课方式。(20%) |
非常满意 |
100 |
比较满意 |
80 |
一般 |
60 |
不满意 |
40 |
教学效果,讲授语言准确,课堂气氛好,与学生互 动多。(20%) |
非常满意 |
100 |
比较满意 |
80 |
一般 |
60 |
不满意 |
40 |
课程考核方式,根据研究生课程类型和授课方式采取多阶段、多形式组合的综合考核评价方式。( 10%) |
非常满意 |
100 |
比较满意 |
80 |
一般 |
60 |
不满意 |
40 |
附件4
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权重说明
评价方案 |
评价主体 |
课程有评教资格学生人数 |
评分权重系数 (有督导评分的课程) |
评分权重系数 (无督导评分的课程) |
1 |
学生 |
5 人以下 |
30% |
40% |
学院 ( 同行专家) |
30% |
60% |
学校(督导) |
40% |
/ |
2 |
学生 |
5- 10 人 |
40% |
50% |
学院 ( 同行专家) |
20% |
50% |
学校(督导) |
40% |
/ |
3 |
学生 |
11 人及以上 |
50% |
60% |
学院 ( 同行专家) |
10% |
40% |
学校(督导) |
40% |
/ |
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调 (停)课管理办法
德院政字〔2025〕46号
第一条 为保障研究生教学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良好教风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承担德州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学活动的单位和任课教师个人。
第三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既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请批准后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进行变更的行为。停课是指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需要暂停教学活动。
第四条 调(停)课办理的具体要求:
( 一)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研究生选课开始后,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动课程表,不得擅自更换上课地点;
(二)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停)课;
( 三 )一学期申请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 四)一般情况下,调(停)课手续须由任课教师本人至少提前 1 天办理, 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替办理,但由此引发的任何教学事故,均由任课教师承担相应责任;
(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任课教师本人无法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应立即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向所在单位请假,同时通知任课班级或选课研究生。任课教师所在单位须及时将
相关情况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以下简称 “研究生处”)备案,任课教师须在事后 2 个工作日内补办调(停)课手续;
( 六)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全校重大活动需统一调(停)课时, 由研究生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并及时通知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应迅速将通知安排传达至相关任课教师和研究生。
第五条 调(停)课办理程序:
任课教师调(停)课需填写《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师调(停)课申请表》,并在 “研究生管理系统” 内提交,经所在单位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教学秘书)审核后, 由课程开设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 调(停)课通知与补课要求:
( 一)根据 “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 由任课教师完成调(停)课手续后,应及时通知选课研究生,并明确告知调(停)课原因,避免因通知延误影响教学秩序;
( 二)因调(停)课减少的课时,任课教师应在调(停)课后 1 个月内按照实际课时完成补课,研究生处将组织专人对补课情况进行检查和听课,确保教学任务有效落实。
第七条 调停课直接影响教学秩序和课程教学安排,课程开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调(停)课次数。 一门课程的教学若要求中断时间较长( 2 周或 2 周以上),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或需更换主讲教师,应由任课教师所在单位与研究生处协商指派具备授课资格的教师担任。
第八条 研究生处每学期对各单位调(停)课情况进行统计和公布,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各单位研究生教学质量状况观测的
重要指标之一。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更换任课教师及调(停)课后未补课的行为,一律根据《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德院政字〔2025〕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维护教学管理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妥善处理教学事故,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学院硕士研究生的招考、教学、培养和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 以下简称“教学事故”),是指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工作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 “事故责任人”)在研究生教学与管理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间接或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学校声誉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其中,教学过程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论文指导、课程考核与考试(含入学考试及国家各类统考)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
学校外聘教师涉嫌教学事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一定比例课时费、解聘等处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日常教学类(A)、培养指导类(B )、考试考核类(C)、教学管理类(D)
四大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依据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3 个等级:Ⅰ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Ⅲ级教学事故。
( 一)Ⅰ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 由于事故责任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或学校声誉受到重大影响,并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
( 二)Ⅱ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 由于事故责任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或学校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三)Ⅲ级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 由于事故责任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或学校声誉受到一定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涉嫌教学事故行为或事件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或事件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为主任的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委员包括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以下简称 “研究生处”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保卫处、教学质量督导与评估中心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相关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教师代表。
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各研究生教学单位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对本单位出现的各种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审议,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第七条 其他特殊情况需经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调查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发现涉嫌教学事故情形的,应立即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与研究生处报告。研究生教学督导人员在开展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价工作时,若发现涉嫌教学事故的情形,应及时向研究生处报告。研究生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反馈相关情况。
上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故意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导致教学事故未得到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视为连带责任人,与事故责任人一并处理。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所在单位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应立即全面了解教学事故情况,并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教学事故初查工作。结合初查情况,经所在单位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审议后提出处理建议,再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根据本办法拟定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事故责任人,告知事故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事故责任人对所在单位拟处理意见存在异议的,所在单位应认
真复查事故责任人的事故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理依据是否存在问题。如有问题,应予以纠正,如无问题,应予驳回。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填写《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附件 2),并将事故事实、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事故责任人的书面陈述材料,一并送交研究生处。
第五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由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按《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与认定等级表》( 附件 1)所示情节进行认定,并确定相应等级予以处理。 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认定。有关行为或事件在表中未列入,但经学校有关部门初查,认为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或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后果的,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核实后, 由研究生处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对事故初查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核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拟处理意见。对Ⅲ级教学事故,由研究生处审议提出等级认定和拟处理意见,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处理。对 Ⅰ 级与Ⅱ级教学事故, 由研究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审议提出等级认定和拟处理意见,报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研究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有关处理决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签发处理决定书。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最终认定与处理结果由研究生处反馈到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在 2 个工
作 日 内通过电话、短信或当面告知等直接方式,将事故处理结果通知到事故责任人本人,并留存通知记录(如通话录音、短信截图、书面签收单等)。事故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接通知的,所在单位可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校内公告栏或指定新闻媒体发布的公告方式送达事故责任人,自直接通知或公告发布之日起,视同将事故处理结果送达事故责任人。
第六章 教学事故申诉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享有陈述权与申诉权。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
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诉。事故责任人提出申诉的,须填写《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申诉书》( 附件 3),并提交至研究生处。逾期视为事故责任人认可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对同一事件仅接受一次申诉。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将申诉书提交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进行复议,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结论。复议结论在报请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后, 由研究生处将复议结论送达事故责任人。 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所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
第十九条 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半年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职称职务等晋升和评先树优资格。
第二十条 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三年内职称职务等晋升和评先树优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责任人,调离教学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的,按 1 次Ⅱ级教学事故处理;在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的,按 1 次 I 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或一次及以上Ⅰ 、Ⅱ级教学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种先进集体的评选,并全校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教学事故造成学校或他人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教学事故涉及违法的,事故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及时主动上报教学事故,如属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的,可减轻或免予经济处罚;对教学事故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的,经查实将加倍予以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教学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1.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与认定等级表
2.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3.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申诉书
附件 1
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与认定等级表
一、日常教学类(A)
序号 |
事 故 |
等级 |
A1 |
在教学各环节及教学组织管理过程中散布或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内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巨大网络舆情/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网络舆情。 |
Ⅰ/Ⅱ |
A2 |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私自调(停)课或缺课(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且调(停)课后未按规定课时补课/私自变更主讲教师,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
Ⅰ/Ⅱ/Ⅲ |
A3 |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私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或在个人办公室上课(不含教务系统排定的办公室上课)。 |
Ⅲ |
A4 |
由任课教师个人事宜(因公除外)一学期申请调(停)课三次以上(含三次)。 |
Ⅲ |
A5 |
任课教师教学时间严重不足,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时差额达 8 课时/4 课时/2 课时。 |
Ⅰ/Ⅱ/Ⅲ |
A6 |
未经研究生处和所在教学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任课教师舍弃或未按计划完成学期课程的内容达15%以上 (Ⅲ) , 30%以上 (Ⅱ) 。 |
Ⅱ/Ⅲ |
A7 |
任课教师未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含实验、实习、学位论文等实践环节),因工作失误或个人原因擅自减少教学内容或教学时数、提前结课,影响教学工作,造成不良/严重影响。 |
Ⅱ/Ⅲ |
A8 |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可抗力原因除外):20 分钟及以下 (Ⅲ) ;20 分钟以上 (Ⅱ) 。 |
Ⅱ/Ⅲ |
A9 |
教师上课衣冠不整,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A10 |
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过程中从事与课程教学无关的事项(如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通讯活动),造成不良/严重影响。 |
Ⅱ/Ⅲ |
A11 |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已下达的教学任务,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
Ⅱ |
A12 |
按计划应有作业(含实验报告、读书报告)的课程一学期未布置作业 (Ⅱ) , 对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读书报告)不批改、不检查 (Ⅲ) 。 |
Ⅱ/Ⅲ |
A13 |
任课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Ⅱ) , 造成严重后果 (Ⅰ) 。 |
Ⅰ/Ⅱ |
A14 |
任课教师对学生放任自流 (Ⅲ) , 造成学生缺课严重或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Ⅱ) 。 |
Ⅱ/Ⅲ |
A15 |
任课教师将正常授课擅自改为复习或自学,且不进行指导,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A16 |
任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严重影响。 |
Ⅱ/Ⅲ |
A17 |
任课教师指导实习、实验或实践时,迟到或提前离岗(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参照 A8 执行。 |
Ⅲ |
A18 |
指导(带队)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的安排(包括时间、内容、地点等),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A19 |
教师因人为原因或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伤,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学生终身致残或财产损失 10000 元以上/学生受重伤或财产损失 1000—10000 元/学生受轻伤或财产损失 1000 元以下。 |
Ⅰ/Ⅱ/Ⅲ |
A20 |
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在理论教学或实践指导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尽到安全告知及指导责任,造成学生重伤及以上/受轻伤。 |
Ⅰ/Ⅱ |
二、研究生培养与指导类(B 类)
序号 |
事 故 |
等级 |
B1 |
研究生导师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给予指导,导致研究生在获得学位之后,研究生学位论文被上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自主抽检认定为“存有问题的学位论文”。 |
Ⅱ/Ⅲ |
B2 |
研究生导师疏于督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成果被证实具有抄袭、剽窃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导师在答辩前自查自纠发现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反映,可免予处分)。 |
Ⅰ/Ⅱ |
B3 |
研究生导师(或任课教师)在研究生教学、培养、管理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放任不管,对学生造成实质性伤害,被学生投诉至教育厅/学校且查证属实。 |
Ⅱ/Ⅲ |
B4 |
研究生导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更改专业培养方案、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教学计划等,造成研究生不能毕业/不能取得学位等严重影响。 |
Ⅰ |
B5 |
未经所在单位和研究生处批准而私自变更研究生指导老师,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B6 |
在中期考核、开题报告、论文答辩等教学培养环节不遵守相应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Ⅱ/Ⅲ |
B7 |
对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环节未进行认真审核随意签署意见,造成严重影响/不良影响。 |
Ⅱ/Ⅲ |
B8 |
学位论文未经政府保密部门批准而违规定密,被保密主管部门/学校自主查出。 |
Ⅱ/Ⅲ |
B9 |
未按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学位论文评分或违反评分标准,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影响/不良影响。 |
Ⅱ/Ⅲ |
三、考试考核类(C)
序号 |
事 故 |
等级 |
C1 |
教师因不按时命题、交付试题或命题出错造成不能及时制作试卷,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试卷印刷错误或延期,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Ⅲ) , 造成严重后果 (Ⅱ ) 。 |
Ⅱ/Ⅲ |
C2 |
考试课程没有命制试卷(或考试时未提供试卷)/试卷存在严重错误/试卷数量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Ⅰ/Ⅱ/Ⅲ |
C3 |
任课教师命题不负责任,降低要求致使在规定考试时间的 1/2 内有 1/2 及以上学生提前交卷。 |
Ⅲ |
C4 |
复习考试前或期间,任课教师以复习辅导形式发放与考试内容重合率达 80%及以上的复习资料等(Ⅲ) , 有意泄漏考试内容 (Ⅱ) 。 |
Ⅱ/Ⅲ |
C5 |
考试命题与前三届研究生考试试题分值重复率达 70%/50%。 |
Ⅱ/Ⅲ |
C6 |
期末考试试卷(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在命题、印刷、传送、保管、监考等过程中泄密: 1.违规拍摄试卷、试题等故意泄密 (Ⅰ) ;2.工作失误泄密 (Ⅱ) 。 |
Ⅰ/Ⅱ |
C7 |
未经研究生处批准,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找人代替监考/未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日常考试过程中找人代替监考。 |
Ⅱ/Ⅲ |
C8 |
监考人员监考时迟到(30 分钟及以下)、早退(30 分钟及以下)、旷监(30 分钟以上),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Ⅱ/Ⅲ |
C9 |
监考人员监考时出现未按规定上交手机、看书看报(包括电子书籍)、聚集聊天、睡觉、考场外吸烟等监考不力现象,影响考试秩序。 |
Ⅲ |
C10 |
监考人员无故缺席或放任学生作弊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秩序/被学校巡考人员抓住考生作弊3 人及以上者,视为考场内秩序混乱。 |
Ⅱ/Ⅲ |
C11 |
因监考人员错发试卷及其他工作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推迟进行(Ⅲ) , 试卷短缺致使考试无法进行(Ⅱ)。 |
Ⅱ/Ⅲ |
C12 |
监考人员对学生进行私下提示或暗示,构成学生作弊 (Ⅱ) , 公开帮助学生作弊 (Ⅰ) 。 |
Ⅰ/Ⅱ |
C13 |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压低或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Ⅱ) , 造成严重后果 (Ⅰ) 。 |
Ⅰ/Ⅱ |
C14 |
考试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学生成绩或成绩录入错误,或未按时向其所在单位报送有关考试(或教学)资料,或报送的考试(或教学)材料不符合学校、研究生处和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 |
Ⅲ |
C15 |
成绩清查结果与学生实际情况不符,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C16 |
私自使用他人账号篡改学生成绩,或伪造、编造、变造学生成绩单,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后果。 |
Ⅰ/Ⅱ |
C17 |
丢失(或漏收)学生的试卷、原始成绩单、学籍档案等教学档案资料,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Ⅱ/Ⅲ |
C18 |
试卷回收不全,导致试卷短缺,8 小时内找到试卷 (Ⅲ) 、8 小时以上无论试卷是否找到 (Ⅱ) , 因管理不善丢失已登录成绩的试卷 (Ⅲ) , 丢失未登录成绩的试卷 (Ⅱ) 。 |
Ⅱ/Ⅲ |
C19 |
同一教师两年内变更学生成绩达 1 次(不含)以上;未经批准、备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或地点。 |
Ⅲ |
C20 |
研究生(不含非学历教育)未参加课程学习(免修课程除外)而给予学生对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Ⅱ/Ⅲ |
四、教学管理类(D)
序号 |
事 故 |
等级 |
D1 |
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Ⅱ/Ⅲ |
D2 |
排课教师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或错排应开课程课表编排工作,影响正常教学进度。 |
Ⅲ |
D3 |
教师已事先办妥调课手续,办理者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导致被督导查到缺课。 |
Ⅲ |
D4 |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课表编排工作,报送专业培养方案、教学任务、课表安排,课程成绩、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教学数据或材料,书面告知后二周/一周内仍不改正完成。 |
Ⅱ/Ⅲ |
D5 |
未按规定时间发放教学通知或教学资料,影响教学的正常开展。 |
Ⅲ |
D6 |
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造成严重影响/不良影响。 |
Ⅱ/Ⅲ |
D7 |
遇放假或临时安排全校性活动,通知及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Ⅲ) , 造成严重影响 (Ⅱ) 。 |
Ⅱ/Ⅲ |
D8 |
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变相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 (Ⅲ) , 发生教学事故后,知情不报 (Ⅲ) ,甚至隐瞒教学事故、庇护事故责任人 (Ⅱ) , 造成严重影响 (Ⅰ) 。 |
Ⅰ/Ⅱ/Ⅲ |
D9 |
研究生请假 2 周以上,研究生导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核实研究生情况或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或研究生未按时销假,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 |
Ⅱ/Ⅲ |
D10 |
研究生毕业资格或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结果与学生实际情况不符,错发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Ⅲ),造成严重后果 (Ⅱ) 。 |
Ⅱ/Ⅲ |
D11 |
教师在职称评定、项目立项、项目结项、教学比赛、评奖评优等方面提供虚假支撑材料者 (Ⅱ) , 造成严重后果者 (Ⅰ) 。 |
Ⅰ/Ⅱ |
D12 |
对应归档保管的材料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后果。 |
Ⅲ |
D13 |
选择使用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等不健康内容的教材。 |
Ⅰ |
D14 |
未经批准,向学生派购或推销书刊、资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Ⅱ/Ⅲ |
D15 |
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
Ⅱ/Ⅲ |
附件2
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事故责任人姓名 |
|
授课名称 |
|
授课年级、 专业、班级 |
|
教学事故 发生时间 |
|
教学事故 发生地点 |
|
授课节次 |
|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 |
|
教学事故具体内容: |
教学事故初步认定意见: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研究生处认定及处理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相关部门认定及处理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附件材料等) |
注: 1.本表分别由研究生处、相关部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直接送达事故责任人本人留存。
2.“教学事故具体内容 ”栏内可简要填写,详情可用附件说明。
附件3
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申诉书
申诉人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职称 |
|
联系电话 |
|
申 诉 理 由 |
申诉人签名: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研 究 生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委 员 会 |
是否受理 |
|
材料是否齐备 |
|
复议后处理意见:
主任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研究生处存档,一份直接送达事故责任人本人。
德州学院研究生培养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德院政字〔2025〕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管理,充分利用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优质社会资源,加强研究生科研和实践能力培养,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平台是指依托行业、企业、社会组织、行政管理部门和科研院所等( 以下简称 “合作单位”)合作建设, 以提高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为目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场所(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科技小院等 )。
第三条 平台等级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四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国家和省部级平台在校级平台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校级平台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申报;院级平台由二级学院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自行设立,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以下简称 “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条 校级平台依托的合作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一)良好的合作基础和明确的合作计划, 已与我校联合承担过科研项目,或已有显著的合作成果;
( 二)高水平的研究实践平台,满足研究生开展创新实践、技术研发、社会调查、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等需求;
( 三)充足的校外导师队伍,能够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含实践成果)研究工作;
( 四)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研究生在平台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思政教育和安全教育,能够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保障条件等。
第六条 校级平台设立程序
( 一)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实际需求及合作基础,与合作单位进行洽谈、论证与考察,明确合作单位的行业性质、基本条件等,双方达成设立平台的初步意向;
( 二)各学院与合作单位达成平台合作协议草稿,明确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内容与方式、平台共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研究生日常管理和安全保障、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等内容;
( 三)研究生处会同学校法律事务室按照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对平台合作协议草稿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为校级平台。
( 四)经学校批准的校级平台, 由学校和合作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书一式三份, 由合作单位、研究生处、二级学院各执一份,研究生处统一制作铭牌。
第三章 平台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与合作单位在平台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制定研究生在平台学习期间的实践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生培养目标任务、专业实践安排、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以及其他具体问题,落实和保障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各学院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安排研究生进入平台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 实践成果)工作。研究生校内导师应通过定期到平台开展专题调研、指导学生开展实践、主持或参与和平台有关的课题研究等方式,增强对平台相关领域发展前沿和人才需求的了解,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九条 合作单位为平台建立稳定的校外行业导师队伍,充分发挥平台行业(产业)优势,加强校内外导师协同合作,指导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 实践成果)工作。行业导师的遴选、聘任和管理依据学校相关导师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条 平台合作双方应充分发挥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优势,在制定培养方案、开发实践课程、建设精品教材、编写专业学位教学案例、提高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鼓励平台合作双方在产教资源共享、导师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职业资格衔接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负责每年对校级平台进行周期性检查,着重对研究生培养成效等进行检查,发掘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示范引导。
第十二条 各学院是平台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平台建设和运行,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需求。
第十三条 平台协议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协议并撤销平台:
( 一)研究生在平台学习期间出现安全事故或严重问题,影响学校声誉的;
( 二)合作单位存在重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三)周期性检查为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协同培养研究生的情形。
第十四条 校级平台每个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五年,校级平台协议到期的,学校和合作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作成效等情况可继续申请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并撤销平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部级及以上平台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院级平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
德院政字〔2025〕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项目的管理,激励广大教师踊跃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工作,优化研究生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加强课程思政建设,丰富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教育部、 山东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 目、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优质研究生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等项目的申报、建设、管理及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各项目建设应秉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注重创新性、实践性与示范性,推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知识体系教育有机融合,提升研究生培养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
( 一)该项目包含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具体要求为:重点项目主要解决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开展理论性和实践性研究,并提出新思路、新路径、新措施;面上项目主要针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一般性问题,从理念、
方法和路径等某一方面开展创新性和实践性研究。
( 二)项目成果能够指导实践教学或为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撑,能够探索与引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未来发展方向。
( 三)项目主持人应为从事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
( 四)项目成员组成合理,规模适度,一般不超过 10 人(含主持人),且须直接参与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等各环节。
( 五)项目主持人只能申报 1 项, 已承担研究生教育教学项 目尚未结项者不得再次申报。项 目 申报人以项目参与者身份参与的校级项目不得超过 1 项。
( 六)已经列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立项的不得重复申报校级项目;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成果的,或已获得其他项目或经费支持的,或主持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申报条件与要求
( 一)申报课程应为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前至少经过两个教学周期(跨学期课程至少开设两个学年或两个年度,其他课程至少开设两个学期)的建设与完善,具有明确的课程建设计划。
( 二)课程已开展不同形式的课程思政教学实践,能够深度挖掘课程本身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家国情怀、法治意识、专业素养、国际视野、伦理道德、创新思维、人文情怀、责任担当等内容自然融入教学过程中。
( 三)教学效果较好,学生受益面广,近年来课程评价结果位于学校前列。
( 四)课程负责人应为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
( 五)课程教学团队结构合理,能长期服务课程建设,针对课程思政开展教研活动和科学研究。课程负责人及团队其他主要成员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8 人。
( 六)已获批省级及以上同类课程者不得重复申报同名或相似课程; 已承担课程思政立项项目且尚未结项的任课教师,不得申报同类型项目; 已获得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优质研究生课程申报条件与要求
( 一)优质研究生课程负责人须为学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教学效果良好。
( 二)申报的课程需有一支结构合理、学养深厚、成果突出的优秀教学团队。 团队需配备 3 名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特色鲜明的骨干教师,鼓励校外指导教师参与课程建设。
( 三)全英文课程及双语课程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具有全英文教学能力,原则上优先支持有一年以上国外学习经历的教师团队;选修课需具有普及性、适用对象及层次较广,适合全校各专业硕士研究生选修。
( 四)正在承担优质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课程建设期内不得再次申报。
( 五)申报课程的课件资料需知识产权清晰,无版权争议,立项课程的出版编著教材可申请教材立项。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申报条件与要求
(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实行团队申报建设制。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须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专任教师, 团队成员不少于 3 人且至少有 1 名具有高级职称的行业专家。
( 二)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人员须系统讲授过所申报课程或相关课程,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知案例教学基本规范,教学效果良好。
( 三)每个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中教学案例库数量不得少于 10 个,可包含改编、引进或多学科合作开发的综合性案例;鼓励教师编写原创性案例,且在整个案例库中占比不低于 60%。每个案例授课时间一般为 1~ 2 个学时。
第三章 申报评审流程
第八条 学校依据年度工作需求,明确项目类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立项数量,每年秋季学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第九条 申报评审流程
(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及团队成员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在培养单位审核。
( 二)单位初审推荐。培养单位应统筹规划,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就申报项目的性质、实际教学效果及教学团队力量等综合评审,认真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择优向学校推荐。
( 三)专家评审。学校秉持客观公正、择优遴选的原则,组织开展校内外专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总人数不少于 5 人,
其中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 2 人。
( 四)公示立项。经专家评审排序后的评审结果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 3 天,公示无异议后,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条 省级项目依据通知要求,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按专家评审排序依次推荐参与省级项目评选。
第四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建设要求
( 一)项目研究需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具备明确的研究目标以及扎实的研究与改革实践基础。
( 二)研究内容应具备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与引领性,拥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 三)紧密贴合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与新态势,契合时代发展需求。
( 四)改革路径清晰,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研究方法与实践途径具有可行性。
( 五)预期成效显著,具备较强的推广应用价值,研究成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效应。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建设要求
( 一)课程注重坚持守正创新,注重将课程建设目标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统一,科学设计课程知识体系,传授具有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有效服务专业建设。
( 二)研究生课程要以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为核心,
突出科研育人,注重价值塑造、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统一,能够结合所在学科专业、所属课程类型的育人要求和特点,深入挖掘课程自身蕴含的思政资源,并科学有机融入教学内容体系,体现思想性、时代性和专业特色,有效实现教书、育人相统一。
( 三)课程注重教学方法创新,科学设计课程目标和教案课件,教学内容、方法及实施过程遵循教学理念,体现先进性、针对性与创新性,教学目标达成度高,形成可供同类课程借鉴共享的经验、成果和模式。
( 四)课程考核方式和评价办法完善,育人效果显著,学生评价结果优秀,校内外同行专家评价良好,形成较高水平的课程思政展示成果,具有较强辐射推广价值。
( 五)课程积极推进数字思政建设,依托在线教学平台、智慧教学工具或数字化资源库等强化数字化应用,推动思政教育与数字化教学深度融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思政教学模式,实现优质资源的共享与辐射,提升课程育人实效与传播力。
第十三条 优质研究生课程建设要求
( 一)优质研究生课程建设对象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为主,重点建设研究生学位课(含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支持非学位课中的全英文课程、双语课程、在线课程以及部分有较大影响力的选修课程。
( 二)优质研究生课程建设要在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团队、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方式、课程教材、 网络平台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方面深化教学改革,增强教学效果,形成鲜明
的风格与特色。
( 三)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内容要注重课程思政建设。探索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结合的有效路径,梳理课程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纳入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大纲,构建课程育人新体系。
( 四)教学团队。优质研究生课程实行教学团队申报建设制,通过 2~ 3 年的建设,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教学团队。
( 五)教学手段和方法。针对研究生教学学术性、交互性强等特点,要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教学方法上要综合运用案例、讲座、研讨、实验( 实践)教学等多途径有机结合的 “立体化”教学方式。鼓励AI赋能智慧课程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教材、讲义课件、慕课视频、相关论文、 习题试卷、相关案例等课程数字资源,结合 AI 技术,建设融合 AI 技术的辅助教学功能,提升研究生教学质量及学习体验,构建研究生智能教学新范式。
( 六)考核方式。根据研究生及其学科专业特点在考核方式上形成鲜明特色与风格。要结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教学等进行考核方式的改革,突出创新能力培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提高过程考核权重。
( 七)课程教材。提倡选用高水平研究生教材,鼓励本校教师编写有特色、高质量、填补国内空白的研究生优秀教材。
( 八) 网络教学平台。鼓励任课教师积极建设网络教学平台,将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 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公开,为研究生提供丰富的自主学
习资源,在网上建立良好通畅的师生沟通渠道,实现优质在线教学资源共享,带动其他课程建设。
(九)教学研究。支持任课教师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潜心研究教学规律,逐步形成一批理念先进、立意新颖的优秀研究生教学成果。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建设要求
(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建设范围包括现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适宜采用案例教学的课程。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以课程为项目单位,优先建设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核心课程,适度兼顾选修课程。
( 二)教学案例库按照培养方案开设课程进行建设,建设项 目中教学案例应结合社会热点问题,或行业重点问题,或实践中代表性问题,也应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反映行业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的需求,加深研究生对基本原理的理解,提升研究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研究生的职业素养。
( 三)教学案例的选材应来源于生产建设、研究设计、经营管理、教育教学等实践领域,结合企(行)业热点问题,或领域内重点问题,或实践中代表性问题,案例库中的原创性案例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支持多学科合作开发综合性案例,扩大案例的教学覆盖范围。
( 四)教学案例库的建设成果可以多媒体课件的形式予以展示,课件应做到文字、 图片、表格、动画、音像相结合,且应具有一定的互动性。鼓励在教学案例库的基础上形成案例讲义或案例教材。鼓励教学案例使用微课、慕课等教育技术,融入混合式学习、探究性学习、翻转课堂等新兴教学模式,推进
建设案例在实际课程教学中得以广泛使用。
( 五)教学案例库所涉及的案例类型以及案例编写规范须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要求,应恪守学术道德,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若因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他原因被举报并查实,案例编写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将追回资助经费并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 六)教学案例库建设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案例素材应来源于生产建设、研究设计、经营管理、教育教学等实践领域,可通过调研、采访、参与或从已有文献资料中摘编等方式获得,其内容必须真实,个别具有保密性的内容或数字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但需注明。
2.典型性。案例内容要在所属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反映所学的相关理论知识。
3.客观性。案例应从客观角度陈述,与实践紧密结合,不带有任何个人偏见或倾向性意见。
4.时效性。案例内容应符合当前实际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并能够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使用。
5.创新性。案例的选材和内容应该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可附需要学生讨论的问题,给学生思考的空间,启发学生独立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立项建设周期为 2 年。立项建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团队成员、研究计划等,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交变更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研究生处审批。
第五章 过程管理与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各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进度、质量管理、经费使用及成果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支持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类项目建设周期为 2 年,项目实行中期考核制度。立项建设 1 年后开展中期考核,项目负责人需提交中期报告及相关成果材料,经单位审核后上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审核项目中期报告,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意见。项目获省级及以上立项,按照省级及以上相关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对未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报告或中期考核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更换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的项目, 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研究内容与计划的项目,经学校研究决定, 限期整改或视情况暂停或予以撤项, 同时项目主持人 2 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 各类立项建设的项目须按期参加结项验收,不得延期。若确需延期,项目主持人须提前 1 个月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且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条 项目结项验收工作开展时,项目主持人应结合申请立项时的建设计划和目标要求撰写结项报告, 内容主要涵盖项目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应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并与成果支撑材料一并提交至研究生处。研究生处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开展结项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 5 人。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结项要求
( 一)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时,可通过研究报告及教研论文或著作等形式完成结项,须完成以下选项中的两项:
1.项目主持人依托该项目发表的重要论文。立项为重点项目的,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应在核心期刊(不含增刊、专辑)发表 1 篇教研论文;立项为面上项目的,项目主持人至少应发表 1 篇教育教学改革类论文,论文发表期刊不作限制;
2.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完成人主编的著作;
3.项目主持人的相关成果获得省教学成果奖或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 学会)教学成果奖励;
4.完成研究报告 1 项。
( 二)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可以修订后的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课件、现场教学的典型案例及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报告结项。其中教学大纲应结合课程教学内容,明确课程思政的融入点、融入方法、融入载体途径和融入成效评价;教案和课件能体现课程思政新特点;现场教学的典型案例可以制作至少 2个微视频的方式呈现,每个视频约 10 分钟,内容可为课堂实录或说课视频;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建设报告应包括改革目标、 改革思路、 改革举措、考核方法、学生反馈、典型案例等内容,包含文字、照片等多种形式。 同时,验收合格后 1 年内需开设一次充分体现课程思政特色的校级观摩课。
( 三)优质研究生课程可以完整教学资源,包括课程 PPT、讲义或讲课视频、教学大纲等, 以及研究成果结项。项目负责人主编并正式出版的与立项课程高度相关的教材,获省级及以
上教材立项的,可申请直接结项。验收合格的优质研究生课程三年内每年应在全校范围内至少开设一次公开示范课,供广大师生观摩。
(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可以文字案例或视频案例等形式结项。获批上级部门立项的教学案例库,可申请直接结项。结项验收通过后,承担该门课程的所有教师都应积极将该成果应用到课堂教学中, 同时相关案例及成果应该不仅能够在本专业课程教学中运用,也可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共享。
第二十二条 在各类项目进行结项时,所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均需由本人署名,并注明资助项目名称以及项目编号,同时应与立项项目内容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否则将不被视作结项材料。若未取得任何标志性成果材料,通常不予结项。
第二十三条 若结项形式为高水平论文或著作,且该论文已正式发表、著作已正式出版,或者相关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则可申请自动结项。
第二十四条 结项验收结果处理
( 一)各类项目存在未完成计划、成果不达标、材料虚假、剽窃成果、经费使用不当等情况的,不予通过结项。
( 二)凡未按期结项或不符合结项要求的各类项目应及时办理延期或项目终止。对于结项验收不合格的各类项目限期进行整改,时间不超过 6 个月。整改期间不再下拨建设经费,并酌情减少其所在单位下年度项目申报数量。
( 三)各类项目延期或整改到期后仍未完成的,或项目建设期间发生明显质量下降或教学事故的,视为项目终止,收回结余经费,项目主持人 3 年内不得主持或参与同类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立项的各类项目予以经费资助,其中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的重点项目资助 2 万元、面上项目资助 1 万元;优质研究生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以及研究生课程思政课程等项目,每项资助 1 万元;省部级及以上研究生教改项目,有资金支持的,学校按照 1:1 配套,无资项目按照学校重点项目配套。
第二十六条 各类项目的建设经费一般分两次划拨,立项后划拨 50%, 中期考核合格后划拨剩余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类项目建设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须及时使用,实报实销。经费主要用于完成项目所需的资料费、调研差旅费、 出版发表费、会议费、课件制作费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七章 成果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创新成果的宣传推广,重大成果由研究生处协助推广。
第二十九条 各类项目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校内单位可无偿使用,建设方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校外使用;所有成果需恪守学术道德,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各类项目的管理全过程接受师生及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 同题兼报等行为,取消申报或立项资格,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
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研究生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德院政字〔2025〕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不断产出高质量的教学成果,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77 号修订)和《山东省研究生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鲁教研字〔2008〕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和省级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应围绕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能力” 的培养,提高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包括反映研究生教育规律、教育制度、教育评价方法、教育管理运行机制,在学科建设、培养目标、课程设置、
教材教案、培养内容和培养方法、科研训练、社会实践、导师指导、学位论文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与模式改革等方面的创新研究与实践,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四条 教学成果完成以来应具有 2 年及以上(特等奖和一
等奖的成果一般应经过不低于 4 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突出、特色鲜明。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订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集体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连续 3 年以上从事研究生教育或从事研究生教育研究、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 已获奖励的成果,不再参与评选,如有新的重大创新进展,可申报参与更高级别的评选。 已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再次申报校级奖励的,须提交两次参评成果内容的对比分析报告。
第三章 奖项设定
第七条 校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名额数量按最近一轮山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分配给学校限报数量的 3 倍左右设置。
( 一)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研究生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有重大贡献,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得到同行认可。
( 二)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对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具有显著成效,并有典型成功案例,在全省同领域处
于领先水平并具有较大影响。
( 三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研究生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或潜在优势,在提高研究生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有据可依,并在全校同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并具有一定影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时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德州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并将其与支撑材料一并提交至所在单位初审。
第九条 单位初审。各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成果进行初审、遴选,结果公示后择优推荐。
第十条 专家评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以下简称“研究生处” )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公示。经专家评审排序后的评审结果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 3 天。公示无异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确定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荣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的,按照排序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第十二条 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获奖成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 附证明材料) 向研究生处反映,逾期不予受理。研究生处会同教学成果推荐单位核实处理。若获奖者弄虚作假、剽窃成果,经调查核实后,学校撤销其奖
励、收回奖状、证书,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德院政字〔2025〕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全面提升培养质量与管理水平,学校设立研究生
教育教学督导组( 以下简称 “督导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组为学校领导下的非行政性机构,主要承担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及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检查、指导和评价工作,为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咨询与决策支持。督导组由校、院两级构成。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三条 校级督导组设组长至少 1 名,成员若干名。督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以下简称
“研究生处”),负责统筹协调督导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成立院级督导组,负责本单位的督导工作,并指定专人承担联络与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校、院两级督导组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身体健康,愿意承担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按要求完成督导任务;
( 二)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教育理念先进,勇于提出建设性意见;
( 三)熟悉国家研究生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
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长期从事研究生教学、管理和指导工作,拥有丰富的教学指导经验;
(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曾担任过研究生指导教师并至少培养过一届研究生。
第六条 校级督导组成员由各培养单位推荐并填写《德州学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推荐表》,研究生处审核,经分管校领
导审批同意后予以聘任。校级督导组每届聘期为 3 年,可连续聘任。 院级督导组由各培养单位选聘,选聘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条 校、院两级督导组可交叉任职,但督导任务不得重叠。
第八条 聘期内,督导组成员因特殊情况可申请辞聘;对于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学校或各培养单位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级督导组全过程监督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重点检查课程教学、实践过程、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环节以及
材料归档与其他工作等是否严格、规范,参与教学质量评价。
( 一)课程教学督导。检查培养单位和开课单位每学期研究生课程安排及教学进度,通过听评课、查阅课程相关资料等
方式,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堂管理以及课程思政等方面进行评价。
( 二 )实践过程督导。检查培养单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对实践单位指导研究生过程及专业实践考核
等方面进行评价。
( 三 )学位论文( 实践成果)环节督导。检查培养单位是否按要求规范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包括开题、中期考核、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送审与答辩以及学位申请等环节。
( 四)材料规范化督导。检查内容包括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成绩单、论文开题报告、 中期考核报告、论文评阅书、答
辩记录和学位申请等资料归档情况。
( 五)其他监督工作。对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提供指导性意见,检查、指导培养单位制定
的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
( 六)定期例会制度。每学期初组织召开督导组全体会议,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并提交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学期中可
增加例会,对 日常督导遇到的问题汇总分析。每学期末召开督导组总结例会,提交督导工作学期总结报告。遇重要事件,可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 七 )实时反馈制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当事人、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或研究生处反映;
对于严重的问题,可形成书面督导意见报研究生处讨论研究。
第十条 院级督导组的督导内容参照执行。
第四章 督导方式
第十一条 深入教学一线及培养各环节,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召开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管理人员及研究生座谈会, 了解收集教学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深入培养单位与开课单位,了解研究生培养情况
及课程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采用集体督查与个人抽查的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第五章 督导要求
第十五条 每学期,校级督导组应开展听评课活动不少于 20次;参与专业实践检查、学位论文( 实践成果)各环节检查等
工作的次数不少于 3 次;制定并完成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且参加工作例会不少于 2 次;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督导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督导组在完成教学检查工作之后,应认真填写研究生教学听课记录表,详尽记录教学情况的评价、现存的问题
以及改进建议。填写完毕后,可将记录内容直接反馈给任课教师。若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校、院两级督导组应分别向研究生处和所在单位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督导组应秉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开展工作;遵守课堂纪律,尊重任课教师,
不干扰正常课堂教学秩序;不擅自外传评议结果,不无故缺席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每学期末,督导组应系统整理督导工作材料提交研究生处存档,作为教学质量评估与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督导组在督导范围内开展工作,各单位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研究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
督导工作。
第二十条 院级督导组的督导要求由各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督导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听评课工作每进行 1 次,计 1 学时工作量;参与专业实践检查、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各环节检查等工作,
每开展 1 次,计 1 学时工作量;完成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并参加 2 次及以上工作例会,每次计 2 学时工作量;其他督导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核算工作量。督导工作量统一计入岗位考核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校级督导组工作量由研究生处按学期核算,工作量津贴发放标准参照当年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津贴发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院级督导组工作量核算与津贴发放标准由各培养单位参照校级督导组标准自行制定并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级研究生起执行,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德院政字〔2024〕6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管理,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德州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行使有关学位授予、学位管理、导师队伍建设、学科学位点建设等相关工作的评定、审议、咨询、决策评估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
(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不少于 15 人,成员人数为单数,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名, 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 由学校主管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其余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提名。
(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熟悉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育的专家等组成,委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届内成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提名,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 “校学位办”),为 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校学位办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 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硕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办理,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继续教育学院办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二级单位学位管理的基层组织。
( 一)分委员会由二级学院(研究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 7 人的单数,任期 4 年,可以连任。
( 二)设主席 1 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二级学院(研究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席由学院主管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的负责人担任。设秘书 1 人,负责日常工作。
( 三)分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般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教授人数不足的学院,可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科背景须涵盖培养研究生的主要学科专业及本科生的主要招生专业。招生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按学科相近性挂靠相关分委员会,并有一定比例的委员。
( 五)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在充分征求全体在职教师意见后, 由各二级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提出,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校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 二)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学术造诣高,在相关学科专业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 三)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工作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 四)身体健康,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位委员任期,并能够有效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 一 )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 二 )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 三)审议学士、硕士学位申请,并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 五 )审议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 六 )审议学科专业的规划、建设及调整方案。
(七)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 八)审查、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听取并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招生资格。
(十)作出暂停招生或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议。
( 十一)审批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省级及以上优秀学士、硕士学位论文。
(十二 )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 一)审议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 二 )审议有关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 三)审查学士、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 四)审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和招生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 五)提出暂停招生或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 六)检查、监督和评估涵盖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
( 七)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 八)推荐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学位论文。
(九)审查学位授予点的规划、建设及调整方案,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十)审议有关学科专业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 十一)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十二)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先行召开主席会议,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分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 1/3 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到会人数均须达到全体成员的 2/3 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各级学位委员会会议决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用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签名后生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结果经相应的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缺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校学位办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 由校学位办汇总后报请主持会议的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对于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调整程序按产生程序进行。
因工作岗位产生的委员,在岗位变动后, 自动终止委员身份, 由继任者自动接任该席位。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七条 议事结果如需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经主席或 1/3 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后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 三)连续 3 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委员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主席签字后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德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德院政字〔2018〕4 号)同时废止。
德州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德院政字〔2025〕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德州学院章程》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德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硕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处办理,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继续教育学院办理。
第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 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
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依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学位授予条件申请相应学位。
第七条 接受本科教育,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 2.4 及以上。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4,但创新创业能力突出或具有学术研究发展潜力的,在校学习期间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5 项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第 6 项由教务处审核认定):
1.参加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励前三位或省级奖励第一位;
2.以第一作者、德州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3.以第一作者、德州学院为第一单位,发表 D 类高校学报( 带正式刊号)或 C 类及以上期刊论文;
4.出版专著;
5.主持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6.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学位申请人须被相关学校拟录取,领取学位证书需提供录取通知书)。
( 四)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辅修专业学士
学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满足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取得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的学分,满足辅修专业毕业条件。
( 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2024 级及之前年级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75 分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在籍期间的外国语考核合格。
满足以下要求之一,视为外国语考核合格:
①非英语专业学生以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作为学士学位外语考核的有效成绩,若学生在籍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成绩合格或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 425 分及以上,也视为学士学位外语考核合格;
②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英语专业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已获得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者或具有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者可以免试学位外语。
2.2025 级及之后年级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70 分及以上,累计补考课程不超过三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在籍期间的外国语考核合格。
满足以下要求之一,视为外国语考核合格:
①非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②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③前置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④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320分及以上;
⑤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科目成绩合格;
⑦参加经我校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或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学生需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毕业前所取得的以上各类考试成绩或证书均须在相应官网或机构可查实、认可有效。
( 六)在我校接受本科教育的国际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品行端正,对华友好,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虽有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但毕业前已予解除;
2.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含毕业实践环节)的学习并通过考试,完成选修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查,修满国际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或高于 1.5;
3.中文授课各专业学生中文水平需达到汉语水平考试( HSK)五级成绩以上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汉语考试并且考试成绩合格,英文授课各专业学生中文水平需达到汉语水平考试 ( HSK)四级以上;
4.按德州学院本专业院系国际本科生培养计划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八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 以下简称学位答辩),满足所在学科、专业申请学位发表成果规定,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相应学位。
学校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 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 一)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 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 二)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人的在校政治表现、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 )等环节情况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以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与原因;
( 三)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能认定的情形由学
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复核论证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及其相关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国际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与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
第十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须同时取得,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主修专业毕业但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按结业方式处理过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 一)满足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 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 二)培养单位应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经专家评阅,符合学校规定的,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 三)培养单位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提出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及其相关材料,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
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 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限期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并建立导师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导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 二)盗用、 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期限;
( 五)违反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 六)在我校接受本科教育的国际学生有明显反动反华言论和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 七)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位者。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八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做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论起规定期限内, 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复核决定文件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直
接送达当事人本人, 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章 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为国际学生颁发的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可以用英语印制,书写译文副本,所有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
学校相关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保存学士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学校负责保存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材料, 同时将有关材料交存学校档案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德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德院政字〔2023〕67号),《德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德院政字〔2024〕11 号)和《德州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德院政字〔2024〕3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