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二级院部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保证监督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强化院部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团结凝聚广大师生员工,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鲁组发[2018]4号和鲁组字[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德州学院二级院部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议事范围
1.坚持党总支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2.根据学校党委党的建设总体部署,研究制定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向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3.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研究加强院部党总支自身建设、基层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研究批复基层党支部设置、换届选举请示和选举结果;研究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和措施,讨论审查发展党员工作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见。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根据学校党委干部调整选拔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决定本单位科级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建议;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系、教研室、实验中心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人才的内部调动与安排,重要奖惩措施及意见。
6.研究决定加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
7.对院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进行把关;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在教师引进上,对新入职教师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进行综合考察和把关, 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在课程建设上,建立教案评价制度,落 实班子成员、教学督导人员听课制度,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 开言论守规矩;在教材选用上,优先选用教育部规划教材和“马工程”教材;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 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的管理、把关和审批,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
8.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9.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议事规程
1.院部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随时召开。院部党总支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1次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
2.院部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外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院部党总支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总支成员参加才能举行。总支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要提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于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4.党总支会议议题由总支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
5.党总支会议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需由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在会前做好调研和论证,形成明确的意见、建议或方案,有些重大事项须经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6.党总支会议议题应在开会前通知全体总支成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7.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 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以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总支成 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投票、举手或 口头表态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8.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分歧较大,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应暂缓做出决议;会议不讨论临时议题。
9.参加会议人员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总支委员;会议主持人还可根据议题和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10.党总支会议应由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
三、会议纪律和决议的执行
1.参会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2.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除会议要求部署、公布、通知的以外,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和泄露会议内容。
3.对于党总支会议的决议、决定,总支成员要按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4.党总支会议做出的决定,总支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必要时可按程序进行复议,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5.讨论涉及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6.凡应由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能以其他形式代替。
四、附则
1.本规则由德州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中共德州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德州学院教学院(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规定〉的通知》(德院党字〔2014〕16号)第十九条“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及议事规则”中的五款规定 与本制度不相符的内容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