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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dzxyswx 时间:2012-05-06 点击数:

 

德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保障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正常有序地运营,促进我校知识、智力资源向生产力资源转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整合我校的智力资源,引进利用社会资源,服务于大学生创业孵化活动,服务于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通过为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训练课程和创业辅导模式,引导大学生在创业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德州学院创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最高决策机构,领导协调全校大学生的创业工作,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整体规划、年度预决算、经营监督等重大事项的运作。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对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由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团委、学生处、教务处、资产处、科研处、后勤处、财务处、校产办、社科部创业教育研究所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常设办公室”设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章 合同及财务管理

第七条 入驻接受创业孵化的创业团队,当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严格履行。

第八条 为鼓励在校学生的创业活动,学校提供适当优惠政策,创业团队入驻免交租赁费和水电费。

第四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十条 创业团队的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须是德州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

5.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时须经其家长同意;团队成员须经其所在系(部门)同意。

7.创业团队成员应当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具有创业激情和创业素质、能力。大一学生不允许作为创业团队负责人或成员。

第十一条 入驻审批

1.创业团队入驻接受创业孵化的基本程序是:创业团队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审查的创业团队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孵化协议、入驻接受创业孵化。

2.创业团队须提交德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家长同意其创业的书面签字的证明,以及有关创业项目的技术证明材料。

3.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组织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4.经评审通过后,创业团队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办理相关手续后,正式确定进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经营活动。

5.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创业团队以网络、工作室或研究室、科技咨询服务、人文社科服务等模式创业,鼓励从事以科技含量高、有创新性、投资少、风险低、周期短、发展前景好为特点的创业项目。

6.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区内限制商品零售业等经营项目,不接受饮食业、娱乐业;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经营项目。

第五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团队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签署租赁管理协议后,应严格遵循相关协议的规定,组织开展经营活动。

1.创业团队应在协议规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举行大型商务活动的,需提前三天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的,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创业团队的经营管理

1.创业团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创业团队须遵守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签订的协议。

3. 创业团队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作为租赁关系,创业团队实行自主经营,自行承担创业风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刑事、民事责任,所担责任与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无关。

4. 对入驻接受创业孵化的创业团队,不经创业指导委员会批准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经创业指导委员批准后签订协议或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一律由创业团队承担。

5.创业团队须及时准确地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报送规定的报表。

6.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将针对创业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服务。

第六章 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对创业团队的考核奖惩,由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

1.在创业团队入驻后开展创业经营活动的当年内,每季度进行考核。

2.创业启动一年内未达到独立经营目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将终止对其继续进行创业孵化,创业团队当按照规定办理退园手续。

3. 对不履行创业孵化协议,不能合理协调学业与创业关系的创业团队或成员,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将终止对其继续进行创业孵化。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发出书面通知----创业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提交考核材料----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组织有关专家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各创业团队,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

第十六条 考核材料

创业团队须提交以下考核材料: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业务统计表、销售合同复印件,团队人员花名册、创业团队成员在创业孵化期内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及其它可以证明创业经营业绩的材料。

第十七条 创业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驻后,未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项目经营处于停滞状态,致使团队用房及设施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的。

2.没有正常的经营性收益不能维持经营活动的。

3.未能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者所报材料内容不实,经整改无效的。

4.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5.创业团队主要负责人违犯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或违犯法律规定受到刑事拘留的。

6.创业团队超出经营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或者从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规定的不允许经营的创业项目的。

7.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创业团队负责人的。

8.因违反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规定受到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一次以上警告的。

第七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七条 达到创业孵化目标后退出

达到创业孵化目标,能够独立经营的创业团队,视为创业孵化成功,创业团队毕业退出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八条 创业团队退出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应当依据协议规定办理相关撤离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规章制度执行,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再行拟定相关章程。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德州学院创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德州学院创业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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